离婚诉讼中如何举证 (2)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一)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二)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购置、婚后继承及受赠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的经济收入)、婚前个人财产(财产的来源、价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提供银行存款账号、发票等有关单据,具体说明品种类、原购价值、数量、来源、购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点)和处理主张,有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四)因夫妻纠纷打架引起伤害,应提供医院诊治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

(五)子女的情况(具体说明是婚生子女还是继子女、收养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和现子女住所地、带养人的证明)、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六)家庭住房(是谁所有或共有或租赁、借用)、离婚后住房安排意见(迁出去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七)认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八)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治证明、结婚时有无隐瞒等证据。

总之,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律师在线:在离婚诉讼中,取证手段不可取的情况有哪些?离婚诉讼中,举证关系着官司的成败,但取证的手段必须合法,否则法院将不予采信。通常在离婚诉讼中,取证手段不可取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引诱犯错。

引诱犯错是对当事人人格损害最为严重的一种取证方式,其根本没有效力性不说,对当事人双方的情感伤害都大,不仅不利于和解,还会给后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带来极大的阻碍。

二、私人侦探。

一些人为证实对方有外遇,常利用私人侦探或调查公司收集外遇的证据,这种取证的方法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在婚姻纠纷中调查公司的调查权限非常有限,如果在取证过程中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及其他权利的,则常会因取证手段违法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信。

三、捉奸在床。

在离婚过错证据的搜集中,很多人认为捉奸在床就是对方有过错的最好证据。实际上,这在诉讼中的意义并不大,因为法官很难凭一两次的捉奸在床而责令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这并不符合婚姻法意义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责任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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