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如何离婚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场。但是如果夫妻一方下落不明,那么,另一方该如何离婚呢?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配偶下落不明是可以提出离婚诉讼的,配偶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下落不明不足二年;另一种是下落不明满二年或二年以上。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配偶下落不明不足二年,是以配偶出走,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而导致婚姻情感确已破裂为离婚的主要原因,那么,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配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二年以上,要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通过两种途径:

第一种途径,当事人可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第二种途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下落不明满二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申请人可持人民法院的公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次结婚手续。

在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中,我们还需要明确一个问题,那就是什么是“下落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情况。

在这类离婚案件中,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证据材料来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呢?可出具的证明主要有:

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特别程序作出的宣告公民失踪的生效判决书,是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最有力证据。

二、公安机关——在我国,公安机关是公民户籍管理的法定部门,所以,由公安机关出具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也最具证明效力。一般应由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三、村(居)委会——由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也最具真实性。

四、当事人近亲属的证明——正常情况下,当事人的去向,其近亲属应最为了解。所以,当事人下落不明,其近亲属出具的证明,最具真实性,最具可靠性。

五、法院专递回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对于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国家邮政机构不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所以,在采用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法律文书时,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邮件被国家邮政机构退回的,退回的理由一定会清楚地记载在回执上,我们可以将回执作为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补强证据。

第一章婚姻与家庭法律常识

律师在线: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