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谈话录 (11)

1949年7月

这个星期二我们驱车去叙拉古(Syracuse),会见马尔康姆和刚从欧洲抵达的维特根斯坦。尽管有很多关于他的传说,我还是被他的迷人风采和友好平易深深打动。

昨天晚上,他与诺曼、马克斯·布莱克及斯图尔特·布朗讨论问题。我目睹了他的魔力。他手和头部的动作很多,并且不断地踱步。他时刻准备着用例证和想象的情景来廓清表达式的使用,这一点让人印象最为深刻。确实有一种狂暴和不耐烦,那足以吓着别人。有一会儿诺曼很费力地挣扎着,他没有停下来,或许是为了让维特根斯坦能够继续,而维特根斯坦已近乎暴怒。难怪那么多人觉得他难以相处。反正我可以想象,他不能愉快地容忍闲扯和不智,并且会直白地表现出来。我们因此也如芒在背。

论题是伦理学。布朗引入主题,他的想法是,责任与权利是紧密相连的。布朗认为,看上去某人很可能拥有某种义务,如果没有任何其他人宣称对行使那份义务拥有权利的话。维特根斯坦抓住了“看上去……”的用法。为什么是“看上去……”?当然,某人可能……为什么不呢?一个孩子可能会被教育说:“决不,决不偷东西”,“反抗暴政”等等。他并不因此就对他的父母拥有那份义务。他定然只是简单地做还是不做。另一方面,某人可能对上帝拥有义务,或者像我们看到的那样,对谁都不拥有义务。人们怎么能说所有的义务都归属于某个人?也许,这只是此类语境的习惯说法。某些义务归属于某个人。或者大多数如此。它现在构建起语言的模式,会有希冀与之相连,于是也会有责任,并被归属给某个人。(我现在回想起来,这也反映出道德的契约理论。)

这个问题非常轻易地就解决掉了。接着,诺曼提到“绝对”和“普遍”的用法。该如何应对“每个人必须是诚实的”?这里会有一些混乱。布莱克建议如下:这个律令是对所有道德的预设。这里用到了“教条的”及“范畴的”等等措辞。布莱克与布朗对此一点都不喜欢。他们想要表述的是,有些事物可以被言说,人们可以针对这个陈述做出争论。但是,还是有些混乱。你显然无法对此类陈述做出确证。谈话始于维特根斯坦所说的两个部落,他自己充当其中一个部落的革新者,马尔康姆充当另一个。每一个持有不同的道德,并且每一个对另一个必定是不道德的。现在应该说有各个不同的道德原理,但是从他们所持有原理的方式中可以看出,论证和判据与之全然无关。我引入一个例证,“骄傲是一桩罪恶”,我曾在自己的伦理班上讨论过它。如果我陷入骄傲就把它说出来,一旦说出来观念也就随之被廓清,有时还会赢得一些学生。关键在于,一个人可以去袒露心底所藏,那就是一切。

后来在起居室,重又续上了先前在花园展开的话题。我如何展示“骄傲”?通过朗读《卡拉马佐夫兄弟》的某些章节。维特根斯坦看上去赞同这种做法,但做了一些我不理解的反驳。他说其他人会写一本不同的书,当然也会以不同的方式展示骄傲。这种观点似乎在说:与之相关的是生活模式,那与其他的事情掺和在了一起,从而使得问题本身比初看上去要复杂得多。或许就是那样。在任何个人的生活中,骄傲通常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没有人会独自骄傲。骄傲寄身于不同的旨趣和其他人的语境之中。正是在这个整全的处境中,骄傲为恶所浸。骄傲就像传染病或者发烧。它不像拇指疼痛那样只居于某个特定的位置。发烧遍于全身。骄傲也一样。我很高兴能被提醒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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