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率与警察暴力:新南非的两大负面之二(1)

新南非第二个失误由于符合“世界潮流”,人们都不太说。但如果独立思考,我认为这很重要:那就是法律过宽、尤其是过早废除死刑导致恶性犯罪率失控。

1994年南非废除臭名昭著的种族隔离制度,实现了民主化后,曼德拉政府最初的几个行动之一,就是宣布废除死刑。当时这是个感人的行为,因为非国大政府此举的第一个著名受益者就是自己的敌人。1993年4月非国大声望仅次于曼德拉的领导人、南非共总书记和“民族之矛”前司令克里斯·哈尼在自己家门前被白人极端分子刺杀身亡,当时激起的愤怒几乎使局势失控。曼德拉发表著名的“理智之声”后平息了事态。凶手于次年被一审判处死刑,但是终审时由于死刑刚好被废除,凶手免于一死,改判了终身监禁。这个判决对于当时的黑白和解有重要影响,受到广泛的好评。

但是不久,由于南非犯罪率,尤其是杀人犯罪率激升,人们对当时条件下完全废除死刑是否合适就产生了分歧。其实在国际上死刑存废问题一直有争议。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贺卫方先生有个观点,他说人们常讲法治国家才能废除死刑,中国法治水平太低,所以还不能废除死刑,其实恰恰相反,法治越差的国家由于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包括死刑案出现冤假错的可能性更大,而其他冤假错案可以平反,人死了却没法挽回,因此在这类国家更应该要求废除死刑——无论统治者听不听。

我认同这个说法,在专制国家、不讲法治的国家,包括像旧南非那样在白人中讲法治,但对黑人很野蛮不太讲理的地方,要求废除死刑是完全正确的。当然统治者接受与否是另一回事。

然而,一般意义上的死刑、特别是民主法治国家的死刑究竟该不该完全废除呢?

我认为慎用死刑、减少死刑无疑是文明的方向,但是绝对“废死”,不管已经有多少国家实行,至少在理论上我还没有见到逻辑严谨、毋庸置疑的证明。仅从价值观上讲生命如何神圣,同态复仇(所谓杀人偿命)如何不够文明,不足以构成这样的证明。因为从现代文明的立场看,不仅死刑,别的刑罚也一样,其立意并不是(至少主要不是)报复恶人,而是保护良善,以刑罚的震慑来防止(减少)新的犯罪,即所谓以儆效尤。如果废除死刑能够减少、至少不会增加杀人罪行发生率,废死才是有理由的。如果相反,废除死刑会造成震慑不足致使杀人犯罪率上升,那从生命神圣的价值观讲恰恰就应该得出有必要保留死刑的结论。那么,“废死”究竟对杀人犯罪率有何影响?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而这不能只讲道理,必须有实证的统计依据。

的确,国外有人做过研究说废死之后杀人犯罪率并未上升,甚或还有下降,我以为这是社会能够接受废死的最重要根据。但是相反的材料也不是没有,例如美国前些年伊利诺伊和俄克拉荷马两州就恢复死刑进行的辩论中,俄州就提出了相反的说法。不过从全球角度看,更明显的反例还是南非。新南非建立后随即废除了死刑。但南非此后杀人犯罪率明显地,大幅度地增高,成为南非变革中后来引起争议的话题之一。当然,社会现象间的因果联系并不像物理过程中的因果关系那样能够通过控制实验条件来清楚地证明。一个封闭器皿中给氧和绝氧对燃烧的不同效果是清楚的,可是社会并不是这样的器皿,许多社会因素都会对杀人犯罪率造成影响,比如教育水平提高、贫富差异的缓和等等,如果这期间发生了废死,杀人犯罪率也下降了,但它是因废死而下降,还是因其他因素而下降?恐怕还是很难说。反过来,如果废死后杀人犯罪率上升,它是不是就是因为废死同样也可以质疑。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