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直接民主或城邦民主(3)

总之,我想说的是,以亲自参与为基础的民主只在一定条件下才是可能的;相应的是,如果这些条件不存在,那么代议制民主就是唯一可能的形式。这两种政体不是根据个人爱好加以取舍的选项。当然,正如我一开始就强调的,就其社会性而言,民主政体是建立在小社群的网络之上,并且有赖于参与团体的有效性。然而,这一切除非有“最高层次的民主”——它绝对不是直接民主——的保障,就只能艰难度日。如果我们把全民公决和民众的立法创制权视为直接民主的现代等值物和替代物,那不过是自欺。即使代议制民主的直接一体化能像早期倡导者希望的那样发挥作用,也肯定不会产生哪怕是“半直接的”民主。解决问题可以用各种方法,但不能用不伦不类的方法。

因此,我们说存在着两种类型的民主,一种基于直接行使政治权力,一种基于对权力的监督和限制,这并不是在讨论两种可以互换的制度,而是在讨论古人未能解决的遗留问题,它需要现代的大规模解决方法。能不能说,为了实现民主,现代人只能满足于较少的民主?也许是吧。但我宁愿认为,虽说现代人希望少来点“字面上的民主”,例如人民主权之类,但他实际上是在企求无止境的“自由主义民主”,而他这里所说的民主就是另一回事了。这两种制度的差别主要是理想的差别。参与行使权力并不含有个人自由的意味。与国家权力相对应的我的自由,并非得自那种权力中的无限小的一份,靠这无限小的一份权力,我和无数其他的人一起创造了一些我应当服从的规则。所以,我们的自由主义民主对权力的限制和监督,所取得的成就并不亚于古希腊的民主政体。我们已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古希腊人没有解决或未曾遇到的问题:为每个人提供可靠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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