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求证(2)

那么在证据基础上,求助于理性上的真实,即根据无矛盾原则所确定的真实,我们能否做得好一些呢?从逻辑或严格的理性意义上说,一系列命题只要具有逻辑的一贯性,它就是真实的,相应地,一种理论只要句子相互衔接,从前提到结论的连续性没有断裂,它就是真实的。因此,“理性上真实”的民主,就是较易于以几何学方式加以证明的民主,是“没有矛盾的”民主。我们已经知道,这差不多就是法国式民主的特征。也可以说,当代激进民主派的特色就是追求“理性化的民主”。可是,某种十分理性化的或从理性角度说是真实的民主政体,有什么证据上的好处呢?对于这种事情,我们求助于理性会比求助于经验更好吗?我担心只会更糟。另外,这种做法并不能证明民主政体可以获得非民主政体不可能获得的真实性。正如我能假设一种理由充分的、非矛盾的民主政体一样,我的论敌也能以同样的标准提出一种理性化的独裁政体,而且更加轻而易举。再者,从逻辑上或理性上说是真实的民主,决不意味着它在实际存在或运行中就是真实的民主。我们早已知道,法国的理性精神(raison)所培育出来的民主国家,从经验上看其实已经变成了最少民主的国家,或者是不能运行的民主国家。

再进一步纠缠真实性问题已经没有多少意义。虽然我们可以在特定意义上正当地谈论政治制度的真伪,但这似乎不是关键,因为它无助于我们检验、证实或说明某种政治制度“有根据”而另一种“没有根据”。这个结论是不是说政治制度毫无根据呢?显然,如何回答要看我们如何界定“根据”。我当然不会同意柏拉图式的说法。作为历史的创造者,我们无先例可循,只能去发明创造。政体并非外力所赐予,而是被建造出来的。然而建造也就包含着根据(基础)。可以认为,我们进行正当创新的基础是由一些运行原则——调节其功能和解决其冲突的基本规则——组成的。

到目前为止,民主的运行原则,无论从哪个角度说,一向被称为多数原则。但是,由于我们正在谈论的是某种根据,因此非常重要的是,多数原则并非唯一作为根据的原则。多数原则产生之初,其来源是“人民总是正确的”这一箴言。当然,这一箴言可以用不太容易引起争议的方式加以表述,比如“人民有权犯错误”。确实,我们一直赞同用以下准则来解决民主社会中的矛盾:根据定义,多数人的理由总是正确的理由。

显然,无论从经验上还是理性上说,这都不是一个正确的规则。如果我们尝试从经验上加以证明,观察的结果将会显示,人民的声音经常是错误的。证实这一规则可以从理性上加以证明的任务,我乐于把它留给别人去做。至于我本人,我只是想指出,“人民总是正确的”这一命题仅仅是个基础性的博弈规则,我们之所以同意遵守,是因为它表达着一种pactum societatis(社会契约),一种使民主政体成为可能的社会契约。按同样的方式,独裁政体的基础性原则便是:统治者永远正确。当然,不用说,这个规则从经验上看是错误的,而且从理性上也是难以辩护的,它仅仅宣泄了霍布斯哲学的绝望情绪:pactum subiectionis(表示顺从)要胜过人人为敌的战争。

有人会反驳说,政治和社会制度的根据存在于这些制度所包含并宣布的价值之中,而不是存在于它们所遵守的程序性规则之中。我很想同意这一点,但这不啻是落入了马蜂窝。一般认为,价值,特别是终极性价值,是超越任何证明的。即使我们没有必要赞同一种情绪论的价值理论——这种理论主张,价值判断所表达的仅仅是情绪和情感,如下说法仍不乏一定的正确性:人们是在信仰而不是证明、在要求而不是解释、在坚持而不是论证这些价值观。所谓价值的认知主义认为,价值主张具有真理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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