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制度的弊端
伴随经济社会发展,这套土地制度出现以下主要弊端:
(一)在产权安排上,存在权利二元和权能残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城市土地国有的所有制架构,村社集体成员只对承包土地拥有农地农用下的使用、收益和转让权;农地转变为市地时,由市县政府实行征收与转让,用地单位(地方政府、企业、其他单位等)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拥有规划控制下的经营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两种土地所有制具有完全不同的土地权利,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管理,尤其是政府成为市地的所有者和产权控制者。
(二)在市场形式上,存在不同主体的进入不平等。土地市场处于城乡分割状态,农村集体土地以村社为边界,集体成员可准入;农地流转主要处于非正规交易状态;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非耕地)按不同准入规则进入市场。城市土地由地方政府独家垄断土地供应、转让与回收;土地交易处于卖方垄断下的买方竞争状态。不同类型用地(公共目的建设用地、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按不同方式出让。由此造成土地价格扭曲和资源配置低效。
(三)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上,存在相关利益主体得失不公的情况。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原则是,农民得到农业用途的倍数补偿;土地用途转换时的增值收益归地方政府获得、使用与支配;土地未来增值收益主要归土地使用权获得者,部分归地方政府。这导致原集体所有者合法获得的补偿过低,城市化农民补偿不规范、不透明、无原则,以及政府获得的土地一次性增值收益过高,但未来增值收益流失,房地产商和购房者支付的一次性土地出让费用过高,但获得的未来土地增值收益过高,成为造成当前收入分配不公的制度性因素之一。
(四)在管理体制上,存在着目标冲突和职能错位。土地管理体制尽管采用用途管制和规划管制,具体实施办法采取用地总规模控制和年度计划指标、审批管理,但规划体制的缺陷以及政府行政主导过强,导致保耕地和保发展的目标冲突以及中央与地方博弈,用途管制让位于规划管制,规划管制加征地转用制度导致所有制管制,审批和年度计划管理彰显无效性,同发展需求脱节,造成寻租与土地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