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大法院院长儿岛惟谦就拜访了首相官邸。五十四岁的儿岛天保八年(一八三七年)出生于四国宇和岛的下层武士家庭,明治维新期间进入司法部工作,明治九年任名古屋法院院长,明治十四年任大阪上诉法院院长。在大阪期间他的事业可谓是顺风顺水,就在大津事件发生前五天才刚刚就任大法院院长一职。
此时,松方首相本人以及农业大臣陆奥宗光已经在首相官邸等候儿岛了。
松方:“要依据什么法律来处理津田三藏?”
儿岛:“目前详细犯罪事实尚不清楚,无法断言,但估计会按照谋杀或者故杀日本旧刑法用语,指因一时激情而杀人,区别于谋杀。——译者注
未遂的罪名论处。这样一来,只能适用针对普通人的法条了。”
松方:“如果对皇太子也就是将来要成为皇帝的人仅仅适用针对普通人的法律,将极大地伤害俄国方面的感情,也会给我国带来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内阁决定适用针对皇室的法条对津田处以死刑。这一点司法大臣也已经认可了。”
陆奥:“《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仅写着天皇等等的内容,也没有特别写明是日本天皇。这样的话,对国外的皇帝以及皇室也应该适用吧?”
儿岛:“第一百一十六条中记述的就是日本天皇等人,明治十三年元老院召开会议时认为天皇这一称号当然就是指代日本天皇,所以在条文中删去了‘日本’二字,绝不是想要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内阁以任何决议相逼,我作为大法院院长也绝对不会作出违背法律精神的司法解释。”
松方:“虽然法律有法律的解释,但要先有国家再有法律。国家不存在了,还有什么法律?国家面临重大抉择时,国之存亡优先于一切。”
儿岛当天的日记中这样写道:“呜呼,何等狂言啊!内阁有何权力处分犯人?这分明是要以行政权插手司法权来进行非法干预嘛!”
第二天,也就是五月十三日,儿岛召集大法院刑事庭,讨论针对津田事件所适用的《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天皇等等”内容的司法解释,并征求意见。结果是刑事庭全体赞成儿岛的意见。之后儿岛迅速拜访了司法大臣并告知了大法院的讨论结果。
从这一天开始到五月二十七日最终判决下达的两周时间中,内阁的官僚们与法院的法官们展开了一场针锋相对而又虚实难辨的攻防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