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社会之变(1)

三、古今社会之变

钱穆先生曾经说:“论中国古今社会之变,最要在宋代。宋以前,大体可称为古代中国;宋以后,乃为后代中国……就宋代而言之,政治经济、社会人生,较之前代莫不有变。”日本学者佐竹靖彦把这个变化概括成是社会构造的变化,就是中国从一个以农村为主导的时代走向以城市为主导的时代;也是文化状态的变化,就是从一种宗教气氛很浓的时代,走向一个学问上生机勃发的时代。下边我们从经济、教育、都市这三个方面,对变化的大体走势做一简单介绍。

(一)经济:运行方式的变化

我们先来看一下财政收入的问题。这里有两个很简单的表格:

唐宋岁入钱物比较

北宋赋税结构变化(单位:万贯)

据全汉昇、包伟民统计数字制表。

中国古代的赋税征收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实物,另一种是货币——主要是贱金属货币,就是铜钱和铁钱。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到两个非常明显的现象。首先,从实物的征收来说,粮食征收的绝对数量基本上是稳定的。从2500万石到2445万石,这个数字大体稳定。来自农业税的正赋,比重下降而绝对值未减,有凝固化的趋向。但是国家财政收入中来自货币的数额,在天宝年间是200万贯,而到了宋代,比重有大幅度的提高。

从赋税结构的变化来看,来自非农业部分的税收,包括商税和专卖(征榷),例如盐、铁、茶叶的专卖。专卖由国家控制,是一种国家垄断的贸易形式。11世纪前期,非农业税所占的比重,在历史上第一次超过了农业税。而值得注意的是,主要的变化是来自专卖部分,而不完全来自商税。因此不能过高估计当时的商业贸易对于国家财政的意义。轻正赋而重征榷,事实上违背了中唐以来赋税公平化的趋势。

宋代原则上没有国家分配土地的制度。在这种“不立田制”的情况下,土地买卖普遍,土地流转频繁。国家对于土地兼并一向限制不力,官府只是热衷于审核土地买卖契约、租佃契约是否齐备。在当时,契约制有很大的发展。土地的所有权、占佃权、使用权有所分割,而且在契约、碑记、证照上会有清楚的说明,日后若发生诉讼事项,也都会根据契约来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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