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和法律保证了唐朝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文化繁荣

四、制度和法律保证了唐朝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文化繁荣

三省制规定重大决策需经宰相在政事堂讨论,再由中书省起草文书,门下省进行审议,然后报皇帝批准。不通过中书、门下,皇帝也不能随便发号施令。唐朝还规定“凡制敕不便有执奏者,进其考”。就是说对于皇帝下的命令,凡发现有不合适的,提出意见,在年终考评的时候,可以提高考评的等级。在决策和发令上,《唐律疏议》卷十《职制》有这样的规定:“诸制书有误,不即奏闻,辄改定者,杖八十……知误,不奏请而行者,亦如之。辄饰文者,各加二等。”这就是要求参与制书起草、行下各个环节的人员,发现制书有误,要马上奏闻。贞观四年唐太宗“令诸司若诏敕颁下有未稳便者,必须执奏,不得顺旨便即施行,务尽臣下之意”。强调的不是皇帝说的都是对的,皇帝决定的事都必须执行。而是反复强调,经过皇帝批准或同意的诏敕都可能有不稳便处,要求群臣“皆须执论”,始终把保证决策的正确放在第一位。

唐朝运用制度和法律来保证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令式规范了各级政府的组织机构和职掌,明确规定了官员组成及其职责范围;规定了公文处理的程序和程限,政务的处理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程式。四等官制按政务处理程序把官吏分为长官、通判官、判官和主典,明确了各级官吏在公文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责任。律令和各种制度,包括勾检制度、监察制度、谏议制度、考课制度,规定了各种监督百官执行的制度。对官吏失职、违法乱纪、贪赃枉法也从法律上规定了具体的处分办法。这些做法基本上为以后各朝所承袭。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