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生命的价值1

在2000年当选美国总统之前,小布什做了六年德州州长。六年之内,他一共签发了一百五十二件死刑执行案,不只是德州历史上,而且是20世纪以来全美国,将最多犯人处死的美国州长。

这项“成就”令人惊讶。尤其是考虑到那个时期,全美国、乃至全世界主要的潮流趋势,是积极要求废除死刑,或至少是对于死刑采取一种更谨慎、更小心的态度。欧洲大部分国家早就取消死刑了,美国也有一半以上的州立法废除死刑,就连台湾都对“治乱世用重典”有了不一样的看法。要不是1997年爆发了令人发指的“白晓燕命案”,台湾支持废除死刑的力量应该会更大吧!即使有像陈进兴那样穷凶极恶的罪犯,台湾这几年仍然大大减缓,乃至停止了签发死刑执行令。

德州州长布什还真是反其道而行啊!1999年竞选总统时,他出版了一本谈政治理念的书,他知道自己签发处决那么多犯人的纪录,一定会引起注意与争议,因此特别在书中宣称:每一件死刑案送到他桌上,他都仔细考虑过各种因素,确认犯人的确有应该被处死的充分理由。

不过在他当选总统之后,美国新闻界有人取得了德州州长的行程表,上面清清楚楚记载着,每一次有死刑处决令该要签发时,当时的德州检察长会准备好相关资料,在早上安排与布什州长半个小时的会议。

只有半个小时!布什所说的详尽仔细考虑,原来都只花了半个小时就做完了。一桩死刑案,从调查到审问到判决,有多少文件、多少证据,布什州长要如何在半小时中考虑衡量这些数据?

布什的解释是:法院已经花了那么多时间、走过那么细密的程序,他所要问的只能是:有什么特别理由怀疑、不接受法院判决吗?在那半小时会议中,州检察长要准备的资料,是整理那些反对法院判决的特别理由。

对生命缺乏基本的尊重

原来如此。照他这样的标准,那半小时的时间说不定都还嫌太长呢!毕竟一来,布什州长没有真正要了解案情来龙去脉,这个犯人被控什么罪名,因为什么证据证明了什么行为所以应该夺取他的生命。他要的,只是州检察长整理好告诉他这案子有没有什么蹊跷,如果检察长说没有,那他就认为没有,就可以安心签名了。

难怪他六年任内,一共有一百五十二个死刑犯执行令送到他桌上,他签了一百五十二件,没有一件例外,没有一件特赦,甚至没有一件判定延迟再议。

布什州长主张:这样的纪录显示他尊重法律、尊重法院,不以个人的意志,不以州长的政治权力,介入法院判决,不干涉法律正常执行。

不过换个角度,这样的纪录还显示出了其他意义。第一是他对于为什么至今美国州长仍然握有对州内每一个死刑犯的最后签决权,显然没有什么根本的认知与思考。法律管辖评断的是行为,然而让人做出行为来的,却有各式各样的动机,还有各式各样环境因素的影响。剥夺人的生命权,是法律的终极惩罚,在终极惩罚之前,动机及其他因素应该获得充分考虑,而州长就被赋予了进行这种“人的考虑”的权力与责任。

另一层相关的意义是:显然布什对于人命,尤其是他心目当中的“罪犯”的生命,缺乏根本的尊重。和其他主张保留、甚至多用死刑的保守人士一样,布什也喜欢强调一般人的生命权、受害者的权利,来合理化对于重犯者的死刑惩罚。也就是说,国家、公权力大可以决定取走“罪犯”的生命。这样的思考中,没有一种对生命普遍的尊贵,也就没有保护生命的基本底线。

生命是可以分类、甚至应该分类的。被归纳进不一样、“不对”的类别里的生命,就不受保护,甚至可以理所当然予以消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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