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负有特殊义务,防止擅自处置老年人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事件发生。
(2)国际社会养老保障类型
不同学科对社会养老保障类型,做出不同的概括。笔者以为,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体制和类型:
一为收入保险关联型,亦称传统型。主要特征是养老金给付同收入缴费挂钩,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缴费。不追求高覆盖率,养老金替代率适中,养老金融业比较发达,一般征缴和给付都较有保障。以美、德、法等发达市场经济体国家为主要代表。
二为社会福利型。强调“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养老金来源主要为政府税收。养老金水平不高,需要其他保险加以补充。以英、澳、加、日等发达国家为代表。
三为储金型。贯彻自我保障原则,实行完全积累的基金模式,形成不同类型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或公积金账户,按账户基金储金多少给付养老金,以新加坡、智利等新兴市场经济体国家为代表。
四为混合型。原来社会福利型养老保险的某些国家,由于经济不景气、资金来源困难,遂进行改革,借鉴雇主、雇员共同缴费的某些做法,演变为传统收入关联型与福利型相结合的混合型养老保险,以英国、加拿大为代表。
五为原计划经济国家统包养老保险型。即在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职工,不需要个人缴费,国家按照工作年限和工资级别,退休后定期给付一定的养老金。由于政局变动,此类养老社会保险已不复存在;但是改革后,一些国家仍旧残留着若干统包型养老保险的痕迹。
中国属于何种体制、哪种类型?似乎与上述五种体制类型都有某些相近之处,又不同于其中任何一种。一般将中国养老保险体制概括为“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型,无疑有一定的道理;然而这是对养老金征缴还是给付的概括,抑或是对运行机制的概括?很难说清楚,似乎兼而有之,而且仅仅是对城镇职工而言的,并不包括广大农村居民。
养老社会保险体制定位必须清楚,只有定位清楚才能进行改革和体制创新。好比百里行程必须清楚当前所处的位置,才能知道距离目的地有多远、需要如何走才能到达一样。笔者以为,目前中国的养老社会保险体制,可用混合过渡型概括。所谓“混合”——个人缴费与工资收入挂钩,按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缴纳养老金(一般为8%),同前面收入关联型、储金型颇为相似;企业、单位按参保对象工资收入比例缴纳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一般占工资的20%),强调养老保险全覆盖,实行社会统筹,国家财政对养老金亏空进行一定的补贴,则有明显的福利型养老保险体制色彩。所谓“过渡”——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养老保险经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窄到宽的不断变动,充满过渡性质。如前所述,最初的养老保险被囊括在劳动保险条例之中(1951年);1958年将企业退休从劳动保险条例中分离出来,与机关退休合并成范围较广的养老保险;1978年实行干部与工人分开的两种退休和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覆盖面扩大到集体经济,提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体制;1995年提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体制机制;1995年首次提出在具备条件的农村发展社会养老保障事业,引导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到2012年上半年新农保参保者达4 05亿,其中领取养老待遇的达4000多万人,目前已基本上实现全覆盖。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养老社会保障步入法制化建设轨道。纵观新中国成立65年来养老社会保险在“双二元体制”下推进的历程,混合中有改革,改革后又组成新的混合体制,因而用混合过渡型养老社会保险体制来概括,是比较适当和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