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美的罪状按照秦香莲的状词是这样一些:“(状)上写着秦香莲三十二岁,状告当朝驸马郎。他欺君王瞒皇上,悔婚男儿招东床;他杀妻灭嗣良心丧,他逼死韩琪在庙堂。将状纸押至在爷的大堂上。”
陈世美的“原罪”是抛妻再娶,犯下重婚罪。可是这个罪名在古代的法律中实际上只是个很轻的罪名。按照故事发生的时代宋朝的法律,“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而在这个故事流行的明清时候,法律规定,“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可见,像陈世美这样已经有了妻室、另外再娶妻的,法律的原则是保护前婚的合法性与稳定性,否认后婚的合法性,后婚要强制离婚。在宋代,男方应该处以徒刑一年,如果重婚是因为男方故意“欺妄”的,那么要加重处罚,判处徒刑一年半。在明清时代,男方只是处杖九十(打90下屁股)的刑罚,女方如果知情的,同样受罚。撤销后婚,女方回到娘家居住。
因此真有这样的事情,陈世美不过是个徒罪、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