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里从来没有以铡刀作为刑具的。先秦到宋代,从来没有铡刀行刑的记载。秦汉时的死刑种类“腰斩”,是罪人裸体俯身趴在“锧”(也写作櫍、礩)上,用斧子砍断罪人身躯。因此有“斧锧”连称代表死刑的说法。后世死刑制度几经改革,最后在隋朝确定五刑制度,死刑仅有斩、绞两种。斩,是以刀斩首;绞,是以短棍收紧套在罪人颈脖的绳圈使其窒息毙命。以后唐、宋两代都基本沿袭五刑制度,死刑种类仍然只有斩、绞,只是针对个别极其严重的犯罪,才特设“凌迟处死”(碎割罪人身体使之痛苦而缓慢地死去)。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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