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奔的严重后果

现在演出本《杜十娘》里,李干先与杜十娘一见钟情后,柳遇春到教坊司为杜十娘赎身,因为和老鸨谈不拢赎身的价格,老鸨唤出杜十娘来询问。杜十娘表面上回绝赎身嫁李干先之事。当夜却就带了百宝箱私奔到李干先住所,两人在柳遇春掩护下径直上船,前往李干先家乡。

从故事本身来看,私奔当然具有更大的戏剧性,更适合于戏剧演出的效果。但是从法律史的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样的情节设计就很荒唐,是不符合当时的法律以及一般的社会观念的。明清法律严格限定人民的户籍制度,就是为了将百姓固定于户籍,为朝廷提供各类无偿的赋役。像杜十娘这样隶属于官办妓院“教坊司”的妓女,在当时法律上都被定性为“乐户”,必须承担为朝廷提供色情服务的“特种差役”,擅自逃离,就构成犯罪,按照法律,出逃一日就要处笞(竹板抽打)十下的刑罚,每五日加一等,最高刑罚为笞五十;如果是像杜十娘这样逃往他乡并出嫁他人不再承担赋役的,就要处杖一百,逮捕后发还原籍。李干先作为包庇隐藏者,也要处以同样的刑罚。

尤其是杜十娘是官办妓院的妓女,李干先带她私奔,还有可能触及另一条更为严厉的刑事条例,即作为“窝娼”罪处罚。清代条例专门规定,……李干先恰巧就是条例例举的“监”(国子监学生),与孙富商量卖杜十娘,就可以认定为“引诱局骗”。而且“得受娼妓财物者”,要按照官吏“受财枉法”计赃从重论,那个百宝箱价值无数,足够李干先一个死罪。因此古代的作者是绝不会犯这样的低级错误,来宣扬“挟妓私奔”的爱情的,即便不是“明媒正娶”,至少也要“赎身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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