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身为奴”的法律问题

董永故事原来是说董永为奉养父亲欠下巨额债务。曹植的《灵芝篇》里说:“董永遭家贫,父老财无遗。举假以供养,佣作致甘肥。责家填门至,不知何用归。天灵感至德,神女为秉机。”看来董永家先前也曾阔过,后来家道中落,父亲财产全部耗尽,董永为了奉养父亲,不仅自己奋身帮人做佣工,还欠下了大笔债务(“举假以供养”中“举”是指计算利息的借贷,“假”也就是“借”,是指不计算利息的借贷),当债主逼上门来,还不知道如何偿还。幸好他的孝行已经感动了上苍,派来仙女为他织绢还债。

《搜神记》里董永的故事更进了一步,他欠债的理由更加明确:是为了妥善安葬父亲,“乃自卖为奴,以供丧事”。债主借给他一万铜钱,还允许他在父亲墓前守丧三年。到期后董永在前往债主家时遇见了仙女。

在敦煌出土的《董永变文》里,基本情节与《搜神记》一样,也是说董永十五岁的时候父母先后去世,“家里贫穷无钱物,所买(卖)当身殡耶孃(爷娘)”。出卖自己换钱安葬父母。还有专门的中介“牙人”来交易,换得“百千强(镪)”。安葬三日后去主人家服役途中,遇到仙女。仙女感叹董永“擎身卻入残(贱)人行”,自愿与董永一起到主人家服役。

以后的有关董永的戏曲,都延续了这个最重要的情节。黄梅戏《天仙配》也是如此。七仙女在天庭感叹董永“卖身葬父去受苦,再回寒窑待何年”。董永自己也说:“我卖身傅家去为奴,怎能害你同受苦辛。”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文明古国的法律,都曾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能及时清偿债务,自己的人身就要任凭债权人处置、成为债权人的奴隶。最典型的如古罗马的《十二表法》(公元前5世纪)的规定:……

但是,从现有的资料来看,中国古代的法律至少从秦汉时就禁止以人身担保债务。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国(公元前3世纪)竹简,有一条“法律答问”说明,禁止债务人提交人质为债务担保,提交人质的和接受人质的都要处以“赀二甲”(罚两副牛皮甲)的处罚,而按照司法惯例,凡强行向债务人索取人质的,要受“赀二甲”的处罚,被迫提供人质的债务人可以免罚。汉代的法律沿袭这个原则,禁止以债务人做奴婢来抵债,禁止“买良为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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