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社会基础(2)

二 理论范畴上的公民社会

关于公民社会存在各种不同的解释,因而形成许多理论。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由马克思本人提出,并经葛兰西、哈贝马斯等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丰富与发展,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其基本观点包括:公民社会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与人之间通过各类社会组织等交往形式构成的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公民社会的各种社会组织具有非政府的、非市场的属性,它们独立于国家体系和市场体系之外,是自主的公民之间基于一定交往形式所形成的公共领域;这些公共领域具有公共性、民间性、多元性、法定性、开放性和共识性等特征;公民社会一方面能够影响公共权力及政策,另一方面也能制衡专制、强权和资本的垄断,同时具有丰富社会资本、传播意识形态、增进文化价值等作用。

2004年,一位美国学者爱德华兹出版《公民社会》一书,系统整理了关于公民社会的各种观点和分歧。他按论题、论域及观点的异同,将既有的各种公民社会观点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强调结社生态,把公民社会视为独立于国家体系和市场体系之外、由各种社会组织构成的第三部门;第二类强调价值取向,把公民社会视为基于普适价值、社会资本和道德共识的美好社会;第三类强调公共领域,把公民社会视为表达公民主体意识的公众协商、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参见〔美〕爱德华兹《公民社会》(上),陈一梅译,载《中国非营利评论》第2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第110~142页。2006年,《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俞可平的一篇论文,该文将公民社会定义为“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社会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参见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109~122页。

从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出发,结合爱德华兹和俞可平的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公民社会可以理解为包含社会组织、社会价值和社会场域三个不同向度的社会现象或社会状态。这种社会现象或状态普遍存在于现代社会,成为现代国家的基本架构之一,对一个国家的市场体系的发展和政治-行政体系的运作具有重大影响。具体来说,笔者所定义的公民社会有三个基本向度。其一,公民社会组织,即公民在志愿和自主参与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普遍的、多样化的社会组织形态,以及在社会组织发展的各个不同层面所达成的自律、互补、共治并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生态,由此形成区别于现代国家中政治-行政体系和市场体系的公民社会组织体系。其二,公民社会价值,即公民在自主参与的各种社会活动中所表达的具有普遍认同的社会价值。其中包括基于自由、独立和权利意识的公民精神,人们相互间的信任、互助、包容等社会伦理或规范,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公益等普适价值或公共精神。公民社会价值既区别于金钱至上、优胜劣汰的市场价值,也区别于权力至上、尔虞我诈的官场伦理,体现的是人们对幸福生活和美好社会的追求。其三,公民社会场域,即公民能够自由进出、平等交流、表达诉求、协商对话的公共舆论空间或公共领域。这种以公民为主体所形成的社会场域并非一定的物理空间,而是各种观点得以相互作用的“场”及达成共识并采取集体行动的“域”。公民社会场域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多元性等特征,一方面能够影响公共权力及政策,另一方面也能制衡专制、强权和资本的垄断,同时具有丰富社会资本、传播意识形态、增进文化价值等作用。

上述三个向度分别从组织、价值和场域三个方面反映了公民社会。换言之,无论公民社会组织、公民社会价值,还是公民社会场域,都可理解为公民社会,都是公民社会在不同向度上的体现。从另一个视角看,公民社会在三个不同向度上的体现,反映了其总体的发育或成长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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