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探索(6)

3 涉及登记管理方面的内容体现了一定的科学化、理性化

大多数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专项政策都对目标设定、登记范围、组织分类、登记程序、监管部门和分工,以及配套措施进行了相应的阐释和安排。从内容上来看,这些专项政策的内在逻辑性强,并且将社会组织分类管理的思想贯穿在政策设定中,对重点开放和发展的社会组织进行了规定,也就是在初期,监督管理体制尚不完善、登记管理机关的运作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开放直接登记,从而积累不同类别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经验,这对于日后出台分类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另外,试点思路不仅仅体现在社会组织的分类中,也体现在地方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路径中,部分省级试点并非进行一概强制的开放,而是给予下辖地区试点的空间,诸如在分类和范围上,允许下辖试点地区根据自身的情况设定重点开放类别,从而在省级试点的层面也可以积累不同类型的开放经验,有利于社会组织在地方的发展。

配套政策层面,部分专项政策也对无法满足当前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登记,从而有利于新的社会组织不断萌发和壮大,这也符合地方试点实现推动社会组织,尤其是在数量上增多、“一业多会”的目标。

所以从目标设定和围绕目标所规定的内容而言,当前出台的社会组织登记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科学化和理性化,但这些政策的执行需要后续的跟进,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建构完整的社会组织登记法律体系。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各地纷纷尝试对社会组织登记制度进行改革,但是通过统计、比较当前的专项政策发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 工具观仍然保持制度惯性,直接登记的目标缺乏高层次的定位

直接登记是为了发展社会组织、提高社会自组织能力进而建立基于结社这一公民基本权利的完整的社会组织登记法律体制,还是从政府职能角度来实现社会组织的工具化功能,抑或是二者兼顾,目前在各地的文件中存在较大的差异,尤其是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社会组织的定位、角色与作用并不相符。也就是说,就当前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而言,政府提出的改革目标是发挥社会组织的工具化功能,诸如参与政府购买、提供公共服务与提高社会自治能力与将其纳入社会治理体系中这两类目标杂糅在一起。并且更多的政策文件主要关注了社会组织的工具性,也就是社会组织是政府的“好帮手”,但是从高层次定位来看,社会组织应当是公民做“好主人”的平台。所以可见工具观的制度惯性仍然存在。

并且,当前从中央到各地出台的政策中还没有一部关于政府与社会合作的专门性、纲领性文件。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综合和专项文件,虽然是为了促进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却并非以社会组织为主体,所以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方面仍然没有建立契约性的平等合作伙伴关系。

2 直接登记的法律性质不明确

没有明确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在法律上是行政许可、行政认可抑或是行政确认。这一点与社会组织合法性的获得有重要且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实现仍然在各个试点积累经验的进程中,这对于后续的法律制定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说明了,当前这些制度和政策并没有对直接登记进行法律性的确定。虽然从实践经验的积累而言,考虑了不同地区和社会组织现状及发展的多样性,但是也使得部分试点地区存在消极开放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可能,并且容易因为部门利益的协调、政策制定者的变更而出现不间断的变化,从而使得试点地区无法进行连贯的政策尝试,也就无法积累对应的、连贯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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