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探索(5)

(一)主要方向和经验

1 从传统的管理观、控制观发展到现代治理观

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过去的统治观发展到现代的治理观,逐步把社会组织纳入公共治理和社会治理当中,使其在公共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在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与伙伴关系。逐步认识到社会组织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这一点从各地出台的直接登记专门文件以及综合性文件规定的目标中可以看出。约70%的社会组织登记专项文件都提及了建设和完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体制,对社会组织生长的制度环境进行调整和完善,从而在改革中建构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共治的社会协同局面。社会组织直接登记降低了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准入门槛,使得诸多尚未获得注册、仍然在发挥社会作用的社会组织被纳入管理体系之下,一方面为更多的社会组织生长提供了法制保障,另一方面也对政府各个部门监管社会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建设对于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社会组织参与到国家公共治理的体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80%以上的专项文件将发展社会组织作为目标,也就是在社会组织数量上、结构上不断增多、优化,从而增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另外,半数的专项政策对于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也提出了要求和目标,这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前提和保障。不断增多的社会组织面临着发展的竞争环境,政府应当对评估社会组织绩效、监管社会组织日常运作提出全面、有效的机制和系统,从而促进发展迅速、对社会良性促进较大的社会组织,淘汰管理有问题、发展滞后、绩效较差的社会组织。可以看出,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开启了窗口,是社会组织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关键举措,也是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步骤。

2 逐步从身份控制转向法律法规规制

在改革开放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对社会组织的规制主要是通过很多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进行的,其中对社会组织的身份管理有着重要的地位。这种身份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社会组织政治方向的把握,不符合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组织严禁成立,并通过运动式的清理整顿对社会组织进行区分对待;二是对社会组织的身份依附式管理,这种管理仍然是一种基于身份的非正式、非制度化管理,社会组织的成立仍然需要依附于某一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登记和管理的主体和权限分散于各个不同的党政部门及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审批主要靠各级党政部门领导人的批件、批文、批示等。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出台提出了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制度,但是并没有进行统一的强制规定,而是给各个试点留下了制定地方特色制度以及开放直接登记路径的空间,而省级试点出台的综合文件和专项文件也给下辖的城市、县区试点留下了相应的空间,所以可以看出当前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的范围、分类等界定具有一定的差异。而正是这种以地方实践带动的前期试点差异,才能根据执行的情况,对社会组织发展造成的影响进行对比和判断,从而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且,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在登记、注册上统一了管辖机关,即登记管理机关,集中了对社会组织管理的主体。此外从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专项政策中对于范围的界定可以看出,逐步开放了前置审批中的社会组织类型,例如温州市重点开放了社会科学类研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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