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的一般规则 1

这里说的流动,主要是说的平级调动。《国家公务员法》第十一章的标题就是“交流与回避”,其中共有十条之多来对交流与回避进行规范,可见这类现象在实践中经常发生。

按照法律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调任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我在民政部22 年,内部岗位有几次变动。回想起来,我们许多同事都感慨,职位不过是一张纸,这张纸上的文字变动了,位置就改变了。调动工作,说起来复杂,其实也很简单。作为多年的司长,我的部下有调离的,也有从外面调进来的。当然,我自己也有几次被调动的经历。机关的一般流动规则,应该说我是有一定体会的。机关内部岗位的变动,明确的类别大致可以划分为:

第一,是担任同一职务或者在一个司局时间过长,因而需要交流。这一般是指的处级以上的职位。

第二,人们认为有的岗位比如处长或司长权力较大,比较敏感,过一个时期就要交换一个岗位。

第三,一定的亲属关系需要回避。国家机关这类现象较少,地方对党政领导职务规定了全面的回避制度,如一个县的书记、县长、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公安局长等职位,许多地方规定这些职位都不能由本县人担任;在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也就是说,地域的回避已经下到了乡镇一级。

第四,有些岗位的人员能力不够胜任,需要调动到其他更为适合的岗位。

第五,有些岗位空缺或即将空缺,有的人希望调动到这样的工作岗位。最后一类更为特殊,许多地方甚至一些部委也实行在退休之前几年就提前转岗,变为虚职,即调研员、巡视员等。大体上,在地方,到了科长甚至股长,就存在着提前转岗的可能,在基层,有的地方公务员只是50 岁多一点,就转为虚职而离开岗位,实际上等于退休。而在国家机关,主要是司局级的官员存在着转为巡视员的问题。因为在国家机关中,如果一个人担任处长多年,最后往往会转为助理巡视员即晋升一级。在这些类别中,有些规则是相当难以明确的。比如,大家常说的敏感岗位,也就是掌握人事任免和资金分配的岗位,往往会受人“尊重”,也能够得到更多的“实惠”,并且也能够办理一些人际关系性的事务,从而便于自己将来的晋升等。我从基层政权建设司到救灾救济司,作为赈灾大员,地方确实尊重,我也能够体会到两个单位许多方面的不同。特别是救灾一线的工作,经常和省级领导人共同工作,能够建立起良好的工作友谊。但是,当我担任司长以后,我清楚地意识到,传统的敏感性,既危险,也有腐蚀性,我之所以推动建立四级灾害应急的响应制度,并且公开救灾标准,就是在探索如何让敏感的位置变得不那么敏感。开始时大家也不太适应,但慢慢地大家也就习惯了。因为公开了许多规则,从整体上大家可以避免多方面的矛盾。规避敏感,传统的办法是交换位置,实际上应该推进体制改良。但是,体制的改良很不容易,常会导致不规范的现象。比如,究竟哪个位置才是敏感的呢?实际上不好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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