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政治中的伦理难题(13)

由此,“人”的概念不可能是一个封闭性的陈述,在卢梭那里,他必须借助自然人的自然状态来界定现代人,即探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道德状态的“人”保留了什么,并增添了什么,这个增添的部分就是国家意识及共同体的诞生。于是,人的自由不再是野蛮状态下,今天睡在这棵树上,明天睡在另一棵树上的自由,而是时刻意识到自己作为社会成员的自由,这种自由一定不是放任的结果,恰恰是理性指导之下的行为总和。这使得平等自由既具有自然正当性,又同时具有共同体所赋予的合法性,于是平等理念在其诞生的理论现场,就已经是在差异之中被构造出来的,就是说,人来自自然但又不同于自然。可见,人权叙事本身就是构造性的产物,作为自然权利的政治实践,人权是在实践理性层面,将经验的多样性统一在抽象的平等形式之中,因此,对于人权概念的再造与扩展在理论上就具有可行性。人权作为中介项怎么可能只停留在自然—政治的对立之中?人权的起源提示我们差异如何作为原则,作为政治想象与政治创造的内在机制,去探究差异的差异到底是什么?既然现代政治的诞生刷新了人对自我的认识,为什么不可能发明更多?

尽管从女权运动的历史来看,赋权仿佛是人权之于女性权利的一种滞后性的偿还,成文法的条例上添加了女人的工作权、投票权与教育权,这一切仿佛是在表明,权利说具有自身的修补能力。而在历史时间表上,滞后发生并得到国家承认的女性权利,看起来只不过是一个被历史不小心遗漏了的权利子项而已。在人权大框架之下,在人的概念中,男人和女人的集合作为整体性的表述,权利清单得到了扩充而已。

当权利清单的罗列与女人生存的体验格格不入的时候,女权才作为人权的悖论性存在被人们所意识到。女人们发现自己通过千辛万苦争取来的权利,恰恰是以丧失性别身份为代价而获得的,“像男人那样行事”意味着人权标准原来是有性别的。社会要求进一步指明,你必须把自己变得和男人一样,才有资格说,是的,我享有了平等。平等之于女人,除了是一项变性手术之外,还有什么呢?这已经偏离了卢梭平等理念的内核,即自然正当在女人这里成了一桩不可饶恕的罪。现代人的自主性一目了然,而女人的自主性则成了伦理选择的困境:在女人试图获得人格独立的时候,性别差异显然与人权相忤逆。女权平等恰恰是人权平等没有说出的东西,在这个沉默的地方发声,去理解另外的不平等,这不平等伴随着文明的起源,并内在于人们的习俗与文化之中。在支撑这种不平等的男性霸权面前,现代国家有时很会装聋作哑,因为人的概念与男人的概念往往是重叠的。

一个俗常的表达是:我首先是个人,然后才是男人或女人,但前者是概念性的,后者是实存性的。从不平等的另类起源中,我们发现启蒙之后的“人”之概念是一种预设前提,在此名义之下,可形成如下问题:政治平等是如何被表征的?政治平等所蕴含的诸要素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联?更为关键的是,这些要素之间的冲突是如何发生并得到解决的?

政治平等的创生原则,在卢梭那里有种模糊的社会主义意味,尽管卢梭并没有明确反对私有制,但他必须在理论上回答平等赋权的充分条件是什么。他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当所有人将所有权利让渡给共同体,即每个单独的个体转变成更大的政治共同体的一部分,人才可以从共同体中获得存在感,这个“存在感”当然与卢梭珍爱的自由相关。而让渡的目的不是霍布斯认为的那样,将自然权利托付给主权者获得照料与看护,而是为形成一个普遍意志(公意)做好准备。就是说,在平等共同体发生的那一刻,人与人的差异或不同通过这种“让渡”被抹除。这有点类似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这一始源的政治发生场景,只不过卢梭的这个共同体发生学更加抽象化以及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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