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中国市场经济产生了奇迹,令世界瞩目,但同时必须承认,这仍是一个不完全的市场经济。其特点是,权力自始至终就与市场紧密相连。说得更明白点,造成社会分配不公的根本原因是权力,不是市场。首先,权力寻租造成腐败和不公,同时把财富资源变成世袭的按爹分配,这一点人们已经谈得够多了,兹不赘论;其次,权力在市场中的僭越与缺位,对市场不该做的它做了,该做的它却又没做。
前者如不合理竞争,当初仓促进行企业改制,将国家或集体财富转移到个人身上(如各地中小煤矿),后来各地圈地搞房地产,崽卖爷田,都是政府操作或者获利,最终获利者几乎都有权力背景,要么是原企业官员,要么是官商双赢。实质上是在权力运作下掠夺全民几十年积累的财富,使得今天许多有钱人的第一桶金就充满原罪。当这些财产转化为各种合法投资后,由于分配不公,又自然形成马太效应,使得富者越富,穷者越穷。
后者如不合理收入,央企在理论上属于全民财产,其高管本应领行政工资,但他们却一边享受政府官员待遇,一边领取百万年薪,享有官员与商人的双重好处。此外,在任何国家,合理的税制都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途径,这与劫富济贫无关。但在今天的中国,税收实行的却是偏向富人的政策:一方面是个税起征点低,使得中低收入者税负过重;另一方面是累进税只征管工资收入,不征管财产收入,从而造成收入最高的阶层基本上没交多少税,税负主要由一般的工薪阶层承担。
市场经济需要有竞争,需要有结果的不平等。但如果说自由竞争是社会这艘船前行的引擎,那么公平就是这艘船的压舱石。在社会分配上不能是赢者通吃,否则社会这艘船就会失去平衡,发生倾斜。用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话说,这就是“公平的正义”问题。这位反对传统功利主义的西方学者认为,正义是一个社会合作体系里的最高价值,而他所说的正义主要就是指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划分方式,因而也可称作是分配正义。
罗尔斯承认社会不平等的合理存在,但这个不平等必须是有控的,符合社会整体的合作发展的。其正义第二原则即认为,对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应做如下安排,即人们能合理地指望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有利,尤其应当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第二原则虽然在排序上次于正义第一原则的自由,但如果受到严重破坏,第一原则的自由也将面临危险。
事实上,世界上发达国家除美国等少数国家外,像北欧诸国、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其贫富差距并不大,多数人普遍没有社会不公的感受。而在当今的中国,尚有许多人未达到温饱生活,其基尼系数却远远超过红线,导致仇富现象时时出现。对此,不应只是让权力退出市场,同时还应发挥政府对社会再分配的调节作用。
这才是一个责任政府该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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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凯旋,南京大学海外教育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