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学哈佛法学院,为自己的热爱而努力(3)

申请S.J.D.的过程也是我的转变过程

除了与其他LL.M.同学面临同样的课程压力以外,我更多的压力来自S.J.D.申请的准备工作。首先,哈佛要求所有申请S.J.D.的同学在LL.M.期间必须写一篇至少50页的长论文。在某种意义上,长论文事实上可以被视为S.J.D.项目申请的写作样本(writing sample),因此这篇论文的学术价值需要达到一定的水平,其工作量本身相当于一门2-3学分的课程。其次,由于S.J.D项目实际上就是美国法学院的博士学位项目,其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要求较高,所以包括研究计划(research proposal)在内的申请材料的准备是另一项更为艰巨的任务。

我长论文写作之初的选题方面就遇到了很多困难。如今回想起来,我认为我所遇到的这些困难,往大了说,就是传统中国法学教育向西方法学教育靠拢和转变所必须经历的挫折。尽管如今中国法学界也开始有更多多样化的尝试与创新,比如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和《送法下乡》,或是其他人的一些实证研究成果等,但总的来说,中国的法学研究,尤其是理论研究仍然处于“自说自话”的阶段,强调学科间的界限而非融合。恰恰相反,美国法学研究受到法律实证主义(legal realism)的影响,对法律的研究决不局限于对法律的研究本身,而要分析法律形成的背景和在实践中可能产生的后果,这就涉及了对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的考察,因此实证研究和跨学科研究就成为了美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最突出的特点。

一个最典型的对比是,在讨论国内论文选题时听到最多的问题是,“这个题目是不是属于法学研究/国际法研究的范畴”,而在美国法学院几乎任何课题都可以成为法学论文的题目,大家更加关心的是“这个题目是不是有实践意义或是有没有被实践的可能性”。正如曾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同时也是法律实证主义早期倡导者之一的霍姆斯在其《普通法》中所作出的著名论断那样,“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法律既是管理社会生活的工具,同时也是社会生活的产物;如果只是单纯地对法律进行研究,不仅于指导实践无益,很可能连解释问题或现象的目的也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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