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宫内,挑选女子分两制:一为选妃嫔,一为选宫女。选妃嫔名曰“验看八旗秀女”,选宫女名曰“挑选三旗女子”。秀女均为世家贵族女,且其父兄必在六品以上。虽贵至将军、督抚,若其女之名载于旗下户口册,除残疾外,亦必届期驰驿入京,参加选典。盖妃嫔有母仪之望,或指配皇子及近支王贝勒,故不能与白丁联姻也。
宫女则为内务府三旗包衣人,种族最杂,有汉人,有满人罪裔之降为包衣者,有关外时代之新满洲人,有回族及番子(金川)佐领下人。简言之,宫女即使女之变名也。然宫女受幸后,有封贵嫔及贵人者,则此宫女生子后有抬旗之典,即将其父兄脱去包衣,籍升入八旗
之内,其姓氏则于汉姓下加一“佳”字。秀女之选已于光绪三十二年三月停止。而选宫女,则甲子年(即民国十三年)宫变之春季,清室尚举行一次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