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张桌子(1)

《京华时报》2011年10月18日A13北京热线版报道了未名湖南岸的自由作家被北大三名保安驱赶一事,激起一些社会反响,大家纷纷质疑名校北大的不良做法。有人为我鸣不平:“为什么要驱要赶?丢你脸了吗?为什么就不可以给他一个位或者设立一个学校图书交易区?既做了善事,又解决了一个残疾人的生活问题,一举两得的事何乐而不为?这么大的大学缺这一块地方吗?”有学生质问:“我读书时他就在那卖,也至少有七八年了吧,已经和火根叔包子叔一样,成为校园里的一个文化符号了。为什么要驱赶呢?”作为被驱赶的当事人,除了痛心加错愕之外,我想写一下鲜为人知的事实。

2004年9月,我开始在北京大学三角地摆摊卖书,作为自己谋生的一种尝试,当然得不到校方的正规批准。在父亲的极力提请下,综合治理办公室的负责人同意我暂时在那里卖卖书,期限为一年,这也是口头答应,没有正式批文。从此,在三角地纷攘热闹的学生社团和浩浩荡荡的商业大军之间,有了我的一席之地。我的售书行为在这里坚持了三年,期间也会被间断地“临时取缔”,以配合上面的检查和学校的清查工作,但基本没有后来的频繁驱赶的情况。后来,许智宏校长视察三角地,说了一句“这儿太乱了”,下属会明官意,不日三角地被拆,我自然被第一批淘汰,由正规军转入游击状态的“野战军”。

那三年,我售书的情况并不好,一天三五本是常事,周末能卖十来本,冬季时常常一本不卖,颗粒不收,所以才有七个月卖完一种书(500本)的惨淡纪录。那时候我常以买一送一为乐,知道学生没有购买力,我常带一些其他的书送给买我书的读者。报纸上北大反应,我卖书不是义卖,而界定为商业行为,未免太高估我了吧?我一个人写书,自费出书,自己卖书,为求温饱和独立,能有多大的“商业利润”?北大规定,凡是在三角地举办以宣传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必须缴纳展位费(或者叫校园管理费),根据其品牌和规模不等,一天少则几百元、几千元,多则上万元。出于照顾北大家属、同情残疾弱者之考虑,费用得免,但长期沾光优惠肯定不行。北大把我混同于商业摊贩,这样也能按规定名正言顺地将我“依法处理”,直至拖出去,永不录用。

在三角地那棵槐树下卖书的日子,我最伤脑筋的一件事就是,到处寻找可用做卖书的桌子。由于不交“保护费”,自然没人保障你的私有物品,我卖书用的木头桌子,经常被莫名地毁坏、挪走,拿车锁锁在大树上的金属桌椅都能在翌日不翼而飞,这样三年前后大约用过十张桌子。三角地禁止卖书,我把找来的第十一张桌子移到未名湖,又被巡视的城管车慨然拉走。迫不得已,我就在博雅塔下的两方石块上摆开卖书,这就是我工作用的第十二张桌子了,搬不走也毁不坏,从而胜利转移了阵地,开始了二次创业的伟大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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