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与场域(1)

我们发现,有一种人格模式在人际关系中十分活跃,而对这一模式的讨论则可阐明这两种有关和谐的隐喻。此处,我转向由大卫·霍尔和罗杰·艾默斯提出的焦点—场域理论,他们从一个行动场域中的一个焦点的角度对人类行为进行了描述。我们作为人的地位不是固定不变的。相反,我们人的身份与许多进行中的、动态的不同过程紧密相联。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作为人的地位变得微不足道了,而是说,它简单地昭示了我们通过自身环境中的一系列不同过程的构成方式。所涉及过程的数量和种类并无特殊限制,但它们都包括了身体、社会、情感和认知之类的因素。这与专业运动队中的和谐比喻相类似,在运动队中,每个成员都会在活动场域中发挥作用,并能够借助于自己的能力和才干带来变化,并影响比赛。

这也并不意味着,我们的身份或决定被贬为一种环境决定论。在活动场域中,我们有能力作出可改变场域范围的选择和决定。我们有能力施展自己的精力或力量,以改变场域中的其他过程的方向。进一步而言,场域中的任何元素都可以充当焦点,可以被理解为是在对场域中的其他领域施展力量或影响力。就此而言,任何一种“德”(“德”,即品德)都可被视为影响场域中任何其他元素或整体系统本身力量的集合。整个系统可被视为“道”的过程,它可导致成千上万事情的发生,并通过成长和转变,使一切得以存在。

也许这种模式最重要的一点是,作为人,它意味着我们会通过自身的关系得到成长和发展。这与许多西方社会理论和政治理论的设想截然相反。传统西方政治理论,如洛克或霍布斯的理论,都将个人视为优先于社会参与的存在,并将社会和政治介入当作一种限制人类自由的必要的恶行。另一方面,儒家思想则把做人看作一种成长的过程:我们借助于我们的关系而得以进入世界,我们通过对社会关系的参与而得到成长。我们了解到社会角色的功能是多么大相径庭,我们逐渐进入新的角色,将旧有的角色抛于身后;我们甚至学会如何修正、改变或抵制角色。社会介入代表着人类潜能的开启,而非对自由的限制。严格说来,一个人不能在社会关系之外去践习其德行(“德”),因为如果没有社会关系,就不存在运用其能力的语境。因此,作为人,我们需要关系才能变成更好的人。

此处,我想为其中的一些过程增加某些特殊性,从而为这种模式进行辩护。特别是,我希望增加有关本质的讨论,情感和关系正是在这些本质中,凭借此模式来发挥作用。正如我们可以在《饮食男女》中看到的,情感和关系的相互影响,形成了我们借以能够在行为场域中发挥焦点作用的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处于该场域中人的核心能量的一个重要构成元素是他的情感特性。这包括欲望(它将其推向场域中的其他元素)、表达能力,以及在不断变化的关系场中创造有意义结构的能力。

表达是焦点—场域模式中的一个强大元素。表达是对欲望或意愿的展示,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出现,包括语言、情绪、身体动作和表现。表达会对周围环境中的元素施加压力,为来自环境的反应提供机会。标准的西方阐释是,假设我们必须在情感和语言之间划清界限。相反,当我们将表达视为某种力量时,我们就会明白,表达是如何对场域中的不同元素施加压力的。无论表达是通过语言还是情感得以发生,这种压力都会出现。有时,这种压力会立竿见影地改变场域,正如在身体活动中的例子那样。另外一些时候,这种压力会提供更具平衡性反应的可能性,就如语言和情感表达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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