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新一代的知识人之所以独奉胡适为中国自由主义的宗师,我想至少有两个理由。第一,在同辈学人之中,胡适自始至终坚持民主、自由的基本理念,在任何情形下都没有动摇过。第二,他的理念最初虽建立在美国生活经验和杜威哲学理论的双重基础之上,但他并未硬搬任何美国或西方既成模式,强加于中国现实之上。关于这一问题,耿云志先生《序》已作了有力的论证。我要补充的是:他从早年到晚年都很认真地在中国传统中寻找价值意识,作为接引民主、自由新秩序的精神要素。他用“为仁由己”来说明“自由”的中国涵义,用“善未易明,理未易察”来解释“容忍”的必要性,用“理”重于“势”来论证中国传统的“士”并未向政治权威屈服。一九四一年他发表了一篇英文演讲,比较全面地陈述了《民主中国的历史基础》(“Historical Foundations for a Democratic China”)。从这些实例中,我们清楚地看到,胡适所发展的是中国的自由主义,至于西方的种种学说,包括杜威的实验主义在内,则仅仅作为思想的背景而存在于他的文字之中。所以他在这方面的论述,对于中国读者而言,往往有一种亲切之感,并且比较容易接受。自“五四”以来,民主的理念之所以逐渐进入中国人的意识领域,胡适的贡献是不可埋没的。今天新一代知识人重新发现胡适的政治观点的现实意义,毋宁是十分自然的。
胡适的中国自由主义在思想上渊源于西方古典自由主义和杜威的实验主义,他所面对的现实是现代极权统治未建立以前的中国。因此我希望新一代的研究者不但要继承胡适的业绩,更重要的是超越他的时代限制。最近二三十年来西方的政治思想和美国的实验主义哲学都有重大的新突破,所涉及的问题,无论就广度和深度而言,都远非当年胡适所能想见。举其荦荦大者,如罗尔斯的《公平理论》(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1971),伯林论自由的概念(Isaiah Berlin,Four Essays on Liberty,1969),罗蒂论杜威实验主义及其政治、社会、宗教的涵义(Richard Rorty,Consequences of Pragmatism,1982;Objectivism,Relativism and Truth,1991)等都是当代自由主义的重要发展。由于罗尔斯新理论的刺激,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又有“个体主义”与“社群主义”的长期争论,对于民主、人权等价值在非西方社会中如何落实的问题也有进一步的启示。朱敬一和李念祖合著的《基本人权》(台北,时报文化,二〇〇三年),讨论台湾的人权与法律之间的关联,便充分利用了这些新的理论。我在该书的《序》中则特别提出西方人权的概念与中国传统关于人的意识怎样接轨的问题。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日于普林斯顿
余英时序,书中已撤,此文收录于《余英时文集》第十一卷《论学会友》,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