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国家对附属国的统治》(2)

4.作为一位心地坚定而头脑清明的作家,小密尔绝不讳言连做学生资格都没有的“野蛮”。对这类附属国,“必须由支配国家去统治,或由该国为此目的委派的人统治”(页248);这种统治方式“同任何其他方式一样是合法的,如果它是在该附属人民的现有文明状态下最便于他们向进步的更高阶段过渡的统治方式的话。如前所述,在有些社会状况下,强有力的专制政治本身就是在为使人民适于较高文明所特别欠缺的方面对他们加以训练的最好的统治方式”(页249)。对于人民自身不存在自发进步动力的民族,“当该地人民受到一个更文明的国家统治时,则该国应当能够继续不断地提供这种好的专制君主”(页249)。“统治国家应当能为其臣民做接连不断的专制君主所能做的一切事情,这样提供的专制君主由于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就能避免野蛮的专制统治所带来的不稳定性……这就是自由的人民对野蛮的或半野蛮的人民的理想的统治。我们不必指望这种理想一定实现,但是除非做到在某种程度上接近于这种理想,统治者就犯有对一个国家所能负有的最崇高的道德委托失职的罪行。如果统治者甚至不以这种理想为目标,他们就是自私的篡夺者,就是和世世代代以来其野心和贪婪以人类大众的命运为儿戏的人们犯同等的罪。”(页249)。

5.作者接下来话锋陡转,用10页(页250—259)篇幅详谈代表自由国家来统治的人员,这些人必须超脱宗主国内的议会和政党政治,必须具备充分而特殊的当地知识,“他们是在当地为此目的训练成的,并把当地的行政管理作为他们终身的主要职业。在具备了这些条件,并不致因国内政治的偶然事件而失去职位的情况下,他们就把自己的声望和考虑同他们的特殊责任一致起来……”尽管如此,作者仍指出了唯一的例外,就是“最高级的人的任免”。因为,“长期生活在亚洲的人,不管有怎样的能力和经验,也不大可能具有一般治国之才所具有的最先进的欧洲思想。主要统治者应该贯彻这种思想,并和印度经验的成果交融在一起”(页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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