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理论依据(2)

第二,每个私人在文化方面的平等权利还意味着,当文化成为公众普遍生产和消费对象后,公众文化权利便越来越多地成为“直接的”而非“代表型的”东西。任何权力或专家口味都不能完全“代表”公众“私人化”的文化表达权利,不能“代表”公众接近、获取、享用和评价文化产品的权利。显然,公众文化权利“代表性”与“直接性”的此消彼长对现代公共权力提出了全新要求:它应最大限度地保护而不是代表公众所享有“直接的”(即不可代表的)私人文化权利。即使不得已需要代表,也要使代表行为最大限度的程序化和被监督化。

第三,只有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私人化的文化权利时,现代公共文化服务的必要性才真正显露出来。我们知道,尽管一个社会中每个人都应拥有相同的文化权利,但由于自然禀赋、社会历史或区域发展水平的差异,一些弱势社会阶层或人群的文化权利可能受到束缚或限制。对于这一点,单纯的市场经济机制是不完全灵验的,因此,基于文化公正目的的公共权力就有必要主动出场:它利用二次分配的权力来保护每个私人“应有的”文化权利得到落实;它培育每个弱势者提升他们表达文化需求的能力,培育他们接近、获取和享用文化产品的能力。由此可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的本质性特征绝不在于“代表”或“替代”,而在于保护、培育和引导。

(二)公共文化服务的对象和提供方式却并不注定是与市场机制完全“绝缘的”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社会需要“公共文化服务”的存在,否则就不存在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的一种基本期盼和要求,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基本的公共需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为了保护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满足公共文化需求而建立起来的。我们看到,现代各国及其地方政府不仅尽力提供各种文化政策,努力打造能够体现平等精神的文化市场体系和公共信息平台,且均努力兴办公立教育、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等文化事业,以尽快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从源头上激活公民的文化创造力,并以此体现社会正义。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文化服务可以有宽窄两种理解。广义的公共文化服务实际上将政府对文化领域提供的文化管理服务包含在内,即文化政策服务(包括与文化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和文化市场监管服务。狭义的公共文化服务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区别于以市场方式提供的文化商品(产品及服务)。

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存在“失灵”现象,那些不能进行竞争性和排他性消费的产品,以及出于外部性或自然垄断等原因市场不能进行充分提供的产品,是公共产品,应该以有别于市场机制的方式予以提供。国防是经济学家最常提到的例子,卫生防疫、气象、水利等部门,显然也很适合公共产品的定义。义务教育和医疗保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民素质与社会公平,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效益,将它们纳入“公益性物品与服务”,也是不难理解的。而文化部门涉及的大部分产品和服务,恰恰由于其生产者自主生产和消费者自主选择的特点,是“私益性”的。俗话说:“萝卜青菜,各有所爱。”有人喜欢京剧,有人喜欢芭蕾;有人喜欢古典音乐,有人喜欢摇滚音乐;有人喜欢“和风”,有人喜欢“韩流”。

当今世界,文化的力量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一个由无思想表达力和文化创造力的民众组成的民族,必定是一个在国际社会中“失语”的、无希望的民族。而一个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基础上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则是孕育思想表达力和文化创造力的必要条件。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战略决策说明,文化中国的时代已经来临,我们有理由为此而欢欣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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