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语里,“游说”为“lobby”,本意是酒店的“大堂”或居所的“门厅”。也就是说,人们在这些地方碰头、商讨,从而影响目标人的决策。按照中国的思维,这就是“拉关系”。在中国“拉关系”只能是光做不说,说出来就不好听了。然而,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欧洲大陆,“游说”是合法的行为,并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明确公民有“请愿”的自由和权利;英国的法律认定“旨在影响政治决策的游说是民主进程中的合法和必要的做法”;欧盟对游说组织惟一的要求是“自愿登记”。
在上世纪70年代之前,除了一些使领馆和大的工商业协会外,在布鲁塞尔的游说组织很少。决定游说组织大量进入布鲁塞尔的有两大事件,一是1979年欧洲议会开始直接选举,大量欧洲议员走向政治舞台;二是1986年通过的《欧洲单一法令》。尤其是后者,将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引入部长理事会决策程序,扩大欧洲议会权限,建立欧洲统一内部市场,加紧统一大市场的立法工作。总而言之一句话,涉及经济方面的许多规定将全欧盟(当时叫欧共体)统一,由布鲁塞尔制定规则。于是,人们逐渐认识到欧洲议会和欧盟机构的重大作用,收集有关情报和影响相关决策成为经济界的一件大事,游说组织顺应此潮流,在布鲁塞尔蓬勃发展起来。
按照欧盟自己的统计,大约有2600多个“特殊利益集团”(游说组织别称)在布鲁塞尔设立了办公室,其中欧洲行业协会占32%,商业咨询公司占20%,大企业代表处13%,非政府组织占11%,国家级协会占10%,地区代表处(即“驻欧办”)占6%,国际组织占5%,智库占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