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社会的基本常理应该是什么

一个社会应该有基本的常理与共识,大概也算是一种“基本的常理”了,正常的社会即使有各种分歧,但有些价值观是类似的,甚至说几乎所有人类社会的价值观都很类似,最多的是表达的行为不同,哪怕是食人族也有诸如善待家人等价值观,食人是一种行为而不是基本价值。当然,在社会学的研究里曾有极端现象,是某个部落全民相互陷害,但那多少算是特例。

当一个政府部门祭起“基本常理”的时候,我们期待它所说的是一个能让大家公认的基本价值取向,但在这事儿上我们经常会失望。

报载,安徽一老人称骑摩托免费捎带陌生人被罚3万元,当地运管处对此有言,顺路免费带人“违反基本常理”。老人上告此事,当地法院支持运管处的决定,提出上诉后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拉锯扯淡当中,四年过去了。

这里令人有所思考的当然是这个“基本常理”。想必对此大家都觉得很诧异,就像当年南京彭宇案的判决一样令人诧异。无论彭宇案最终是个什么结果,那个“通过常理判断”的判词就足够把这份文件钉在法律的耻辱柱上。这样的一种常理,经常是把官府所认定的常理强加在老百姓头上,让人误以为他们是用自己的龌龊代替了一个社会应该具有的常理。

在这个事件当中,我倒是想说说自己所能理解的社会与法律方面的“基本常理”。

首先一个基本常理是“无罪推定”。一个公民在没有证明有罪前是无罪的,这个已经是现代社会的常识,而我们这里虽然对于权利的保护反应缓慢,至少也用“犯罪嫌疑人”取代了尚未判罪就被称为“犯人”的公民。当一件事发生之后,如果您太早动手而没有捉奸在床的话,哪怕是知道这里有猫腻儿,您也只能等下次再翻找垃圾桶里的避孕套去验DNA,而不能说看上去两人像奸夫淫妇就把他们沉塘。

第二个基本常理是从第一个常理出发,叫做“善意推定”。虽说咱们这里经常有各种腐败官员与黑心商家,包括很多黑车摩的,但我们必须承认的是,这个世界上还有好人存在,不然咱们这个社会早就变成相互扔屎橛子的地方了。最近咱们这里号召学雷锋,但要是按照安徽这个运管部门的逻辑,雷锋那点儿津贴估计罚款都不够,必须要借高利贷才能做好事了。对一个人的行为善意推定,是一个社会是否保留有正常价值观的标志。当我们都对陌生人进行了恶意推定的话,肯定是哪里出了毛病。而如果只有政府部门对公民做了恶意推定,肯定是他们的心理极度扭曲,尤其在从上到下都号召学雷锋的时候。

第三个基本常理是在善意推定之下的“善意执法”。不可否认的是,老人即使是完全无偿的搭载某人,如果一旦出现事故,双方的责任很难认定,尤其是摩托车这种不算特别安全的交通工具。如果对此作出纠正,完全可以用另外一种方式来进行,而不必处以高额罚款。这与城管之类的执法有类似之处,小贩们肯定是对城市的公共空间造成了一些影响,但善意的执法是在公共空间的治理与小贩的生存之间找到一个平衡。我们的公共管理往往忘了“善意”这个先决条件。

您看,我所说的这三个基本常理都围绕着一个“善意”,无罪推定本身也是善意在法律方面的表达。但实际上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发现我们在小圈子里可能得到善意,而在整个社会环境当中感受不到善意,更多的是提放与戒备,这也包括我在内。为什么如此?我的答案是:在一个政府主导着恶意推定的社会环境下,民间的普遍善意无法正常发展。如果您不相信的话,请去一些坚定执行上述基本常理的国家看看他们帮助陌生人时候的笑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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