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我们一生的“霸王条款”

《新京报》在2011年3月15日这天做了一个综合报道,列举了绝大部分消费者这些年里能够碰到的几种商家的“霸王条款”,从我们作为一个消费者踏上社会,这些条款基本上一直陪伴着我们,正所谓“霸王条款”伴随我们一生。

最能体现其“霸气”的自然是“本活动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种话,要知道,得到解释权就等于得到了一切,这个世界上大概没有一种文字或者语言没有歧义,只要握有颁布权与解释权,自然也就天下无敌了。记得某洋快餐在优惠活动中出现漏洞被抓住,然后人家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把优惠取消,相信这种“解释权”是主要原因。

“霸王条款”为什么可以畅行无阻、陪伴我等一生?很简单,消费者不是商家的对手。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说,消费者是商家的上帝并非是一句空话,一旦消费者觉得你的商品不够好,或者能有其他更好选择的话,用手里的钞票投票选择别家就是,钞票在市场上就相当于选票。但这个选票会在两种情况下失灵,一种是产品无可替代或者市场被垄断,比如说房子或者我们要用的汽油;一种是消费者个人力量有限时,没有机构能够替他们维权。

前一种情况也就不多说了,我们随时随地都能看到,哪怕是指望我们去存款的银行,也因为自己的地位而收取很多并不合理的费用,以至于最近国家三部委联合下文终止其中34项不合理收费。哪怕是如此,银行更多的不合理收费并未被触及。至于其他垄断性行业就更不要提,一个个都跟大爷似的。

后一种情况有两种表现,一种是我们消费者确实有点儿懦弱。我的朋友郝劲松是著名的维权律师,他最著名的官司是那个火车上吃饭没有发票的事件,他把铁道部告上法庭,从此在火车上吃饭就有了发票。作为一个较真的律师,这可能是他的本行,但我们这些消费者有时实在是没有办法有这个时间与精力奉陪此事,而且就是有时间与精力奉陪,最终所得到的赔偿估计也是得不偿失。人都是经济动物,在衡量了忍气吞声与拍案而起的成本之后,大多数选择了前者。这也就是说从整体而言消费者确实是上帝,但单独的消费者不但不是上帝,最多算是个受气包。

要是真的咽不下这口气打算找相应的机构维权,就会发现很多时候这条路走不通。有人可能会说,咱这里不是有个消协么?但消协从理论上说算是个协调组织,没有任何的执法权,直接打官司吧,不但面对的是一家大公司,而且就是打赢了也不会有好处不说,按照现行的处罚方式,那些公司也不能像在国外一样被处罚到肉疼,结果还是一切照旧。三令五申的“包间最低消费”等,到现在还挂在很多地方的大堂上,也没见“3·15晚会”去曝光一下,更没见有关部门去处理一下。

说起来这种状况让我想起一个笑话。据说一个人是否幸福与性生活频率有关,某教授做讲座时问“谁一天一次?”有人站出来,看上去挺快乐,“谁一周一次?”站出来的差一点,一月一次的更差一点。问到谁“一年一次”的时候,站起来的人却看上去最快乐,问之,他说:“今天,就是今天。”这个老笑话,可以用在官办的“3·15”上。按说有这个节日也没啥不好的,但很多时候我们这里一年就这么一天表达一些对于消费者权益以及产品质量的关注,其他时间都去辟谣毒奶粉了。“霸王条款”之所以能够如影随形,这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式,应该也算是原因之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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