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穷是一种罪

贫困的孩子因为没有丧葬费用,把猝死于出租房中的母亲装到麻袋里抛入河中。这件事本身所能告诉我们的已经很多了,没想到的是,这件事还能告诉我们更多的东西:公安机关以涉嫌“侮辱尸体”而刑拘了这个所谓的“不孝子”。

看到这条新闻的时候,心头真是郁闷难言。一个不能支付起码丧葬费用的人,竟然还有这么一条罪过在等着他,是任何思维正常的人所不能想到的。您说,在一个国家里,如果一个公民因为贫困的原因不能生养死葬,以至于在无奈之下只能抛尸于河中之时,到底是谁侮辱了尸体?是贫困不堪的孩子,还是在贫困时无可依靠的社会机构?

记得在前段时间,有个母亲为了给孩子增加一点营养而到超市偷肉;再近一些有一个孕妇到超市偷肉。这一切的一切,都在证明着一个道理:即使我们的社会已经比前些年繁荣了很多,但依然还有很多人并没有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而这些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往往也不知道如何去寻求一餐之饱、一夜之暖,无他,主管此事的民政部门大门是朝哪边开的没几个人知道,进了大门如何寻求救济,也没有几个人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偶然陷入困境或者长期处于贫困边缘的人,无法也不知道能够如何去寻求本来应有的社会救济。

一般来说,在一个社会里救助行为分为官方与民间两种。官方的社会救济应该占到主要层面。这是由于官方掌握着最大的社会资源,这是他们必须尽到的责任。但不论什么样的官方机构,其运作当中总是有各种官样文章,其效率是有问题的。有鉴于此,很多国家都成立一些由官方主导的、可以马上提供一些生活资源的应急机构。自从孙志刚案件以来,收容遣送制度已经改变了用途,也算是建立了这样一部分的应急救济机制。

但事实证明这肯定是不够的。一个是官方机构运转起来成本过高,一个是因为其覆盖面虽然庞大,但由于其规章制度的原因,不能及时进行救济项目的调整,有很多处于突发性贫困的人群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所以,在很多国家里,民间慈善组织起到了更大的作用。

前段时间,温州出现了施粥摊。这是民间组织的一次很好的尝试。民间组织虽然掌控的资源有限,但由于船小好调头,能够及时弥补由于官方组织不能覆盖到边边角角的缺憾。此新闻一出,得到广泛的赞誉。其实在这次四川大地震中,也可以看到民间组织的那种力量,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官方的救助机构。

由于很多原因的限制,我们现在的民间救助机构始终没能成大气候。比如相关法律就规定,民间的这种组织不能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进行活动。这就限制了民间组织的活动范围以及自身品牌的建立,也就相当于限制其成长发育。而一个健康的社会,更多的是依赖这种公民自我组织的成熟,并不是依赖官方对于这些活动的包办。

回到这件事来说,这位贫困人士本来可能还可以勉强度日,一旦出现这种突发的状况,他的没有任何可以伸缩应对的经济状况就会把他整个生活摧垮。在这种状态下,除了原本官方机构的力量不足外,对于这种千奇百怪的贫困原因也是无法即时进行反应的。如果我们民间的救助组织足够发达而且足够为大众所知,倒是有可能作出比较合理的安排。

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当地的公安机关竟然还能把法制社会的精髓发挥到淋漓尽致的程度,居然能够以“侮辱尸体”的嫌疑对此人进行刑拘,那只能说明法制精神本身所赖以存在的人文精神已经荡然无存了。因贫穷而产生的罪过有其可以原谅之处,更何况此事并无太大的社会伤害,如果心中没有涌起悲悯之情,而只是猛然在此刻回想其法条如何规定的话,这个法律行为所惩罚的就是贫穷本身。而贫穷本身是无罪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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