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林则徐独特的为官之道(8)

言从法随,严管下属

除了在用人上严把“入口关”之外,林则徐在管理下级官吏方面也是相当严格的。他要求各级官吏要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并适时对他们进行监督。比如当官吏因为各种原因卸职时,林则徐要求他必须将公款问题交代清楚,否则不予办理交接,也不允许接任之人包庇,如果发现有触犯刑律之事,绝不姑息,依法惩治。1835年8月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安东县知县冯立嵘因一桩地方盗窃案未破而被革职。此人离职后,接任知县张宽培对其在任时的钱款进行审核,发现其经手的仓库钱粮,短缺了一万七千零四十两,遂报藩臬两司,进而上报巡抚林则徐。林则徐并不因为冯立嵘是自己的属下而有所袒护,而是将案情立刻上奏皇上。道光皇帝很快降旨:

这所参缺交库项之江苏已革安东县知县冯立嵘,前在该县任内亏交正杂各款至一万七千四十余两之多,著即行拿问,交该督等,提同经手丁书人等严行审讯,按律定拟具奏。所有该革员寓所资财,并原籍家产一并查封备抵。

奉旨后,林则徐随即展开了调查。一面咨询顺天府尹,调查冯立嵘在原籍涿州是否有财产,以供查封;一面派人提讯冯立嵘的儿子、候选按察使司经历(“经历”是按察使司下置经历司中的官吏。)冯清本以及参与案件的库书(“库书”则是官府仓库中掌管造册登记等事的吏员。)相汝舟。在调查期间,林则徐忽然获悉冯立嵘在他的山阳县寓所病故。按常理,案件中出现当事人病故的情况,则会放弃若干与病故者相关事项的调查。但林则徐一方面要查清案情真相,以确定冯立嵘所担之责,减少对其他人的牵连;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大清刑律办事,尽到一个巡抚的职责。为此,他和江宁布政使杨簧、江苏按察使裕谦都亲自对冯清本和相汝舟进行讯究,终于查清了冯立嵘挪用款项的具体情况。

经查,冯立嵘是于道光十一年二月出任安东县知县的,他挪用的款项共有四笔:

第一笔挪用五千九百两。冯立嵘上任时适逢安东县水灾严重,民情困苦,除了正常的赈济之外,还要拿出一部分救灾款救济那些特别贫困的灾民,以及收养外来的饥民。从道光十一年八月至道光十二年二月,经过半年的时间,才将饥民遣散,因这笔款项无处筹垫,只好陆续挪用征存地漕水利等五千九百两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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