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条荒谬的法律 (2)

三、曾任立法委员五年以上者。

原来当了五年“立法委员”就可以做“最高法院院长”!

还有更妙的,《司法院组织法》第四条:

大法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

二、曾任立法委员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贡献者。

原来当了九年“立法委员”还可以做“大法官”!

我们的“立法委员”真会立法,我们的“立法委员”会立法,立得使他们无所不能!

稍懂文明国家司法制度的人都会知道:一个律师或法官岂是这样容易就当上的?我们的“立法委员”们这样立法,立这样的法,足证他们其中的一些人实在不懂法律、实在自私。

试看我们的邻居日本。日本律师(辩护士)的资格之一是必须要通过司法试验,然后充司法修习生至少两年才成,从来没有做过什么国会议员三年就可以当起来的;他们的法官(裁判官)、检察官也要这种条件,要有“法律素养”。昭和二十二年(1947年)4月16日公布的《裁判所法》第四编中,对这些有详细的规定,他们的进步与严格,都不是我们的立法老爷们所能借鉴的。(日本的律师在旧制中只要司法试验合格就可以了,可是新裁判所法却加上修习司法修习生至少两年以上的条件,这是何等进步!日本法官在旧制中是终身官,可是新裁判所法中却规定了国民审查和十年任期的办法,这是何等严格!)

再看美国。美国的法律教育是绝不随便的。一个学法律的人必须先受完两年至四年的大学教育,然后再读三年法学本科。事实上,治疗人们身体的医生都要受七年教育,何况保障人们权益的律师和法官?美国律师公会规定的律师资格,一定是法律学院的毕业生而又通过律师考试的人才能拥有的。此外在各州又有单行法,有的已近乎“苛求”的境界!例如,许多州对于本州以外的律师的认可,除了要在本州住过一定的时间以外,还要求该律师必须在他州的最高法院执行业务三年以上。罗德岛和佛罗里达两州甚至规定要十年。反观我们的“立法委员”,他们之中,不管开不开会、进修不进修,只要打了三年麻将就可当起律师来!至于美国的法官,大都是律师出身,除了几个州以外,各州的法官由人民选举产生,加利福尼亚州甚至由州长提名,由各级法院院长同意,才能参加候选,这更看出当法官的不容易。

在英国方面,不论是大律师(Barrister)还是律师(Solicitor),都要经过法律教育和考试,还要跟别的大律师和律师实习。至于做皇家律师顾问K. C.(King’s Counsel)或Q. C.(Queen’s Counsel),那更不简单了。英国的法官资格比律师难得多。一般来说,他要有钱、要有名,并且要老一点,一个郡法院的法官大概先得有七年的大律师资格,一个高等法院的法官要有十年大律师的资格,如果做上诉法院的法官(Lord of Justice of Appeal)、大法官(Lord Chancellor)等,那更是难上加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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