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条荒谬的法律 (1)

去年10月1日,我在《传记文学》和《文星》杂志上同时发表了两篇现代史的文章,一篇是批评徐道邻先生的,一篇是批评胡秋原先生的,我批评他们的重点是说他们曲解现代史,并改写亲人或他们本人的历史。我写这种文章只不过是在维护一个学历史的人起码的求真态度,也无异是一个以研究现代史为职务的人的职务报告。我这样做,压根儿就没想到有什么“诽谤罪”会掉到头上来,因为我们的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中明明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是“不罚”的。

可是,像许多“因史贾祸”的倒霉人儿一样,我却吃上了官司——胡秋原先生在法院控告我,第一次宣布我有五大罪(其中包括四小罪),第二次宣布我有十八大罪(其中包括三十八小罪),加在一起,足有大罪二十三,小罪四十二,此外还哩哩啦啦地有些零星小小罪。这些大罪小罪小小罪,我必须抱歉我直到今天还没“发掘”清楚——我之所以用“发掘”两个字,实在是因为胡秋原先生的申文内的技术太缠绵了、太不清楚了……和他那些疲劳轰炸式的长文章一样,教你看得头昏脑涨,还看不出个所以然!唯一的感觉是他把你缠得有点神志不清,好像真觉得罪该万死了。这种效果,也许正是胡秋原先生的战术吧!

既然硬把学术问题扯到法院里来裁判,我也只好收下传票,对簿公堂。打官司,在过去要找“刑名师爷”,现在要请律师,可是我是一个穷光蛋,哪儿有钱请律师?虽然前后有三位素不相识的律师愿意义务代我辩护,但是我有一点怪毛病——总觉得空空劳烦人家说不过去,所以我最后决定不请律师了,还是自己来。

出庭的时候,胡秋原先生除了委托了一位律师以外,还当庭宣布他自己就有律师资格。这种宣布引起我一点考证的兴趣,我心里想:“胡秋原怎么会有律师资格呢?”

退庭以后,我仔细研究他的履历,发现他从闽变时荣任所谓“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文化委员会的委员开始,三十年来,从来就没有过什么律师的头衔,而他这次出庭,居然表演本人既是律师却又另请一个律师的闹剧,这不是很奇怪吗?

这个答案,在我翻看《六法全书》的时候居然找到了。

《中华民国律师法》第一条记载着:

……经律师考试及格者。得充律师。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前项考试。以检核行之。

……

三、有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或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之资格者。

再查《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是这样的:

简任推事或检察官。应就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任之。

……

三、曾任立法委员三年以上者。

根据这两条法律,想不到原来堂堂“中华民国”的“律师”和“简任推事或检察官”只消当了三年“立法委员”就可唾手而得!

这种荒唐的法律,是任何文明国家所没有的怪法律!

其实怪还不止此呢,《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上又说:

最高法院院长。应就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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