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讨老婆之“不亦快哉” (1)

(三十三则)

昔金圣叹有“不亦快哉”三十三则,顾而乐之,乃作“不讨老婆之不亦快哉”三十三则,以蔚今古奇观。

其一:不须跟人家丈夫比,不须为“出息”拼老命,没出过国,不怕埋怨,不怕丢脸,岿然独于故国山水之上,受台北市警察局管辖,不亦快哉!

其一:不须看孕妇大肚皮,不亦快哉!

其一:不拿“红色炸弹”(喜帖)炸人,不亦快哉!

其一:经常使人以为你将拿“红色炸弹”炸他,不亦快哉!

其一:可含泪大唱“王老五”,不亦快哉!

其一:不让“双方家长”有在报上登启事“敬告诸亲友”的机会,不亦快哉!

其一:不须挨耳光,不亦快哉!

其一:不须罚跪,不亦快哉!

其一:不须顶灯,不亦快哉!

其一:不须顶夜壶,见夜壶傲傲然而去之,不亦快哉!

其一:打麻将不怕输,输了不会被拧耳朵,不亦快哉!

其一:不可能自己戴绿帽子,可能给别人戴绿帽子,不亦快哉!(或:帽子不绿,不亦快哉!或:王八我不当,王八别人当,不亦快哉!)

其一:不须鼓盆,不亦快哉!

其一:可公然喜欢女明星,不亦快哉!

其一:可到女中教书,不亦快哉!

其一:可在墙上贴大腿女人,不亦快哉!

其一:可请女理发师理发,不亦快哉!

其一:可吃百货店阿兰豆腐,不亦快哉!

其一:可向三房东三姨太太道晚安,不亦快哉!

其一:可公然读莎士比亚《驯悍记》,不亦快哉!

其一:可火焚《醒世姻缘》,不亦快哉!

其一:有账自己管,有银子自己花,不用每年一次送给女大衣店老板,不亦快哉!

其一:不必半夜三更送枕边人去割盲肠,不亦快哉!

其一:不须付赡养费,不亦快哉!

其一:不让叔本华等专美于前,且可跻身于古今中外“光棍传”,不亦快哉!

其一:可追求老情人的女儿,使老情敌吹胡子瞪眼(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不亦快哉!

其一:可十天半月不洗脚,不亦快哉!

其一:不须替母大虫烧洗脚水,不亦快哉!

其一:新来女秘书一听说本人未婚,即欣然色喜,面向本人做“预约”之态,本人做老僧入定状,漠然拒之,不亦快哉!

其一:可使欲嫁我者失恋,不亦快哉!

其一:可使初恋情人误以为我是痴情种子,后悔当年没嫁给我,不亦快哉!

其一:三更半夜,自由自在赶文章骂30年代无聊文人,而设想彼等也正想中夜起床,写文章回骂。不期刚钻出被窝,即被彼宝眷察觉,河东狮吼,阃怒难犯,乃重梦周公或周婆去讫。不亦快哉!

其一:可不必替丈母娘办丧事,不亦快哉!

1962年12月7日一改,1963年8月16日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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