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联合国案”?

“联合国案”即世人所说的联合国内的“中国代表权案”。

“中华民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也是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享有否决权,与英、美、法、苏并称五强。这是在一九四五年二次大战胜利时,“中华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可是在一九四九年,国民党政府搬迁台湾之后,丧失了百分之九十八以上的领土及人民,“中华民国”乃局处于台澎金马。

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大陆成立,因之就产生了在二者之间,即“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谁才是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之争论。

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二者各自属于美、俄所领导的集团,因此中国代表权之争,也成为美俄两大超级强权的外交斗争重点之一了。

在一九五二到一九六○年,美国是由共和党籍的艾森豪威尔总统执政,其国务卿杜勒斯先生是坚决反共者,因之国民党“政府”受到美方的强力支持,在联合国的席次乃得保有。然而已是每况愈下,此因下列三个原因:

(一)亚洲、非洲的新独立国家纷纷加入联合国,到了“叶案”发生时的一九六一年,联合国会员国从初创时的四十余国已增至一百零一国。这些新会员国合组成第三世界,他们皆为自白种人的殖民地脱胎换骨宣告独立的。而他们原来的“宗主国”如英、法、荷、比、西、葡等等皆是美国所领导的集团之成员,所以这些新兴国家对之不免有“历史性”的隔阂。“中华民国”本来与这些第三世界成员国并无夙怨,此时也多少受了池鱼之殃的了。

(二)国民党“政府”退居台湾,犹要自称代表全中国,是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是世界强权,实为言之不能成理之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毛泽东先生领导下,建立了第三世界的革命理论,主张反霸反帝,因之赢取了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官民的支持。

这个对国民党“政府”来说,“年年难过年年过”的代表权之战,本是每况愈下。在一九六一年民主党的肯尼迪政府上台之后,美国有了“政党轮替”,换上了原来已对“蒋政权”甚不友善的民主党籍外交官,如新任国务卿鲁斯克(Dean Rusk),与驻联合国大使史蒂文森(Adlai E. Stevenson)等人,那就更是“屋漏逢夜雨”。不料在一九六一年却发生了“外蒙古案”,使得“联合国案”有了节外生枝的大危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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