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权在美国几乎被奉若神明,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庇护。但如果某种言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或感情,是否还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2011年3月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斯奈德诉菲尔普斯案”(Snyder v. Phelps et al.)做出裁决,结束了一场长达四年之久的诉讼纠纷,也再度引发了关于言论自由问题的思考。
马修·斯奈德是美国海军陆战队的一名下士,2006年3月在伊拉克战争中阵亡,年仅20 岁。不久,亲友们为马修送葬,却遇到了一群抗议者。他们聚集在离墓地300 米左右的公路上,标语牌上写着“美国劫数难逃!”“上帝憎恨同性恋者!”“你将下地狱”“为‘9·11’恐怖袭击事件感谢上帝”“为死去的士兵感谢上帝”等激烈言辞,干扰了葬礼的肃穆气氛。这些抗议者属于Westboro 浸信会,这是由弗雷德·菲尔普斯创办的一个独立家族教会(并不被主流的浸信会所接受),秉持一种特别的信念——美国对同性恋的放任激怒了上帝,而这个国家的不幸灾难(从“9·11”恐怖袭击事件,到伊拉克战争中的大量伤亡)就是上帝的惩罚。他们热衷于四处奔走(甚至赶赴千里之外),到各地阵亡士兵的葬礼上,为抗议同性恋呐喊。
斯奈德一家都不是同性恋者,但马修的父亲阿尔伯特仍然感到愤怒,认为Westboro教会的成员有意制造感情伤害,侵害了阵亡士兵家人的宗教与聚会的权利,因此决定对菲尔普斯等人提出诉讼,要求1000万美元的高额赔偿。2007年地方法院判斯奈德胜诉,但将赔偿金额降至500万美元,菲尔普斯不服提出上诉。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出于保障言论自由的理由,判斯奈德败诉。斯奈德继而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结果,九名大法官以八比一的压倒性多数做出裁决,判菲尔普斯无罪。
在这个案例中,菲尔普斯的教会成员被许多人视为宗教极端分子,他们的“反美”示威并不是出于捍卫常人理解的正义原则,而是依据“同性恋遭天谴”的神秘信条,他们在葬礼上的行为在许多人看来是冒犯无礼的寻衅。而阿尔伯特·斯奈德则是明显的受害方(他的独子马修还是“为国捐躯”的战士),甚至大法官们都承认斯奈德一家遭受了“巨大的痛苦”。那么,为什么最高法院的判决最终没有站在斯奈德一边?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在(多数派)裁决书中写道:“言论是强有力的,它能刺激人们去行动,能让他们感动,因欢乐或悲伤而流泪,或造成巨大的痛苦——像这里所发生的那样。”但是,“我们不能够用惩罚言论者的方式来对这种痛苦做出反应”。他指出,评判此案的主要考虑因素是言论性质:是公共关切还是私人问题?大法官们认为,Westboro教会的许多标语牌的确是在应对“具有公共意义的问题”(matters of public import)——“美国及其公民的政治与道德行为,我们国家的命运,军队中的同性恋”,因而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罗伯茨说,这个国家对言论自由的承诺,要求保护“那些甚至有伤害性的涉关公共问题的言论,以确保我们不会去抑制公共辩论”。也就是说,这个案例在大法官的权衡之中,维护公共辩论的理由压倒了对言论导致伤害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