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农业合作化决议(1)

从1953年开始,以“陈伯达”署名的文章见报的“频率”大大降低。这位“理论家”怎么不写文章了呢?

他仍在不断地写,不过,他的文章没有署上陈伯达的名字——因为毛泽东把一些中央文件的起草任务交给他,他成了中共中央的一支笔。

建国之初,在土地改革之后,如何使个体农民走上合作化之路,成为毛泽东日夜焦虑的问题。毛泽东对农村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召开了一次又一次农村工作会议,先后主持制定了三个文件:

第一个文件——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第二个文件——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

第三个文件——1955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根据毛泽东1955年7月31日在省委、市委和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报告通过的决议)。

陈伯达参加了这三个文件的起草的工作,他的回忆具有一定史料价值,兹照录于下:

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在中央苏区土地改革后出现过。《毛泽东选集》第1卷收入的《我们的经济政策》(1943年1月23日)一文这样记载:

“……很多的地方组织了劳动互助社和耕田队,以调剂农村中的劳动力;组织了犁牛合作社,以解决耕牛缺乏的问题……”(第1卷,第117页)

在选集编辑时,毛主席写了如下的注释:

“劳动互助社和耕田队,是当时红色区域农民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为调剂劳动力以便生产所建立的劳动互助组织。加入这种劳动互助组织是自愿的,而且必须是互利的……劳动互助社除了社员互助外,还优待红军家属,帮助孤老(帮助孤老做工的只要吃饭,不要工钱)。因为这种劳动互助组织对生产起了很大的作用,采取的办法又很合理,所以得到群众热烈的拥护。”(同上,第121页)

抗日战争中,在陕北,似乎当时政治研究室农业组曾经有同志写了一篇有关安塞农民出现互助合作性质的文字。似乎这篇文章引起过毛主席的注意。(此事仅凭记忆,如记错,当然是我的不是。)

1934年,毛主席关于《组织起来》的演讲(见《毛泽东选集》第1卷),闻名于陕甘宁边区和各根据地。其中说:

“……在边区,我们已经组织了许多的农民合作社,不过,这些在目前还是一种初级形式的合作社……我们的经济是新民主主义的,我们的合作社还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私有财产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组织。这又有几种样式。一种是‘变工队’、‘扎工队’这一类劳动互助组织……这种集体互助的办法是群众自己发明出来的。”

毛主席在这个演说中,除列举了一些事实外,对一些问题做了阐释,原文都在,这里不复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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