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不能只见物不见权

正在稳步推行的以财产权为基础的公共政策和法律体系建设,是当前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件大事,城市规划如何与之衔接很值得深思。

在过去福利分房时代,成片规划并供应土地是城市建设惯用的模式,由于大多数被拆迁人不拥有房屋产权,拆迁安置房以分配方式获得,城市规划的施行所引发的社会矛盾相对较少,规划工作多着眼于物质空间的设计,财产权及其相关的公共政策不被视为城市规划的专业范畴。

1998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之后,城市规划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变。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城镇住宅私有率高达81.62%。房产已成为普通居民家庭价值量最大的财产。2004年《宪法》修正案作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物权法》草案数易其稿,确立了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的平等地位。今年6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地籍管理“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积极参与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和土地权利立法”,“初步建成‘权责明确、归属清晰、保护严格、依法流转’的现代土地产权制度”。以财产权为基础的不动产税(物业税)的开征也在筹划之中。

以上情况表明,财产权已是城市规划必须面对的问题。由于住房产权已高度私有,并严格受《宪法》保护,不动产积淀着最为巨量的社财富,它们将要且应当成为国家重要的税收来源,城市规划就理所当然地要把财产权的安全和增值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了。

但是,目前的城市规划多还停留在物质设计层面。对财产权的习惯性忽视,使规划师面对城市如同面对荒地,规划师笔落何处推土机就推到何处,房屋产权人无法参与到规划程序之中,又不得不承受财产权被强制处分的结果,加之拆迁补偿机制尚不健全,城市规划的施行必然引发过多的社会矛盾。

财产权的安全和增值是现代土地产权制度和不动产税开征的重要基础。以美国为例,由于不动产税是城市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城市规划的首要任务就是通过区划法规的编制,明确社区属性,规定哪些事情不能发生或怎样发生,公众参与被视为健康力量并纳入法定程序,潜台词不言自明——只有这样,财产权才有保障;既然不动产是政府的“金饭碗”,它的安全又符合公众的利益,城市规划就必须以此为核心。

而我们的城市规划较少关注此类程序问题,规划编制只是建筑设计的放大,多是只见物不见权。由于产权人对城市规划难以知情,难以参与决策,难以自主处分名下资产,财产权就失去了稳定。显然这无助于与财产权相关的改革目标的实现。看来,城市规划如何做到以财产权为基础,推动理论与实践的创新,已十分紧迫。

2006年12月7日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