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有一些老的税务稽查人员说过,90年代的税务稽查比较随意,想查谁就查谁,看哪家单位“不顺眼”了,自己动手填一份《税务检查通知书》马上就可以去查,查完了,自己写报告,自己审理,执行同样还是自己——检查人员可以自己去企业拿税款、罚款的支票甚至现金,然后上交,查了多少、罚了多少、能入库多少,基本都是检查人员说了算……也许他们的叙述有些夸张,但的确可以反映出当时税务稽查工作的不规范。在今天,有了门类齐全的各类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了税务稽查局更加明确的职能定位,有了稽查局内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环节的“四分离”,执法者的权力受到制约,纳税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执法的随意性降至最低……
本章简要介绍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的架构、职能及稽查工作的基本流程,通过本章的阅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了解自己所面对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流程、工作要求,从而知道如何在依法诚信纳税的基础上,检视和监督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工作是否规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一节 税务机关稽查部门有着怎样的架构和职能?
客观的讲,由于国、地税分设,而且基本上区、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都设有税务稽查局,所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时会遇到来自多个税务稽查部门的检查,这时,他们会一头雾水——他们是哪个单位的?他们有权来查吗?在不了解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的架构及职能的情况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难免会产生这样的困惑。
一、基本架构
目前的稽查架构有两种方式,即一级稽查体制和与之相对应的二、三级稽查体制。所谓二、三级稽查体制是指各市、县级税务机关分别设立稽查局,同时下属城区又设立检查分局、股、所的一种稽查运行模式。而一级稽查体制,是指将一定范围内的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合并统一、集中执法的一种稽查运行模式。
在一级稽查体制模式下,市、县级税务机关统一设立一个稽查局,统一调配稽查力量,统一管理,克服了二、三级稽查体制下稽查力量分散、执法尺度有差异、容易受到行政干扰等缺点,适应了以市、县为单位集中征收的需要,同时,检查权的行使由分散变集中,也加大了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基于这些优势,很多地区逐步采用一级稽查模式。
案例一
一级稽查体制下的××市地税局稽查局。××市地税局设立市局稽查局,主城区的五个区不设稽查局,其他下辖的区、县级市、县设立稽查局,主城区的五个区税务稽查任务由市局稽查局承担,该局同时还分处室对口承担其他设稽查局的区、县级市、县区域内,由所在区、县级市、县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检查任务。其他设稽查局的区、县级市、县稽查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稽查任务。
案例二
省级“一级稽查”体制下的海南省国税局稽查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在全国率先撤销所有县级稽查机构,设置五个省局直属稽查局,初步形成了省级“一级稽查”体制,海南省由于省域范围小,成规模的企业多集中于海口、三亚,所以,这种体制下,稽查机构、稽查权力、稽查人员得到集中,消除了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执法不严等现象。类似的情况还有吉林省地税局稽查局、河北省国税局稽查局等,他们除对全省稽查业务实施系统管理外,也负有对全省范围内选定的稽查对象进行稽查的任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前“分税制”情况下,除上海市和西藏自治区外,各地国、地税机关分别设有国税稽查部门和地税稽查部门,而同一地区,由于国、地税分设,领导体系不同,其稽查体制会有所不同。以某省会城市为例,其市国税局稽查局原先的体制与该市地税局稽查局是相同的,2010年进行了改革,新增设市国税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主要负责主城区的国税稽查工作,由市局稽查局集中管理。市局稽查局不再负责具体案件的稽查,而主要负责系统管理和业务指导。
因此,纳税人如果接到稽查局的通知,一定要问清,是国税稽查还是地税稽查,是省局稽查局、市稽查局还是县稽查局。笔者就曾遇到过这样的纳税人,一听是稽查局的通知,就主观地认为是国税局稽查局,去了之后才知道地方不对。同一纳税人要同时面对两个税务稽查部门,确实有些繁琐,不过这是由目前的分税制体系所决定的,而且这个问题也并非中国所独有。为解决这一问题,有的地方着手建立国、地税稽查局联合办案的机制,这些都是有益的探索。
二、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五十四条至五十九条赋予了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稽查工作规程》则具体明确了稽查局的职能。该文件第二条规定: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总的来看,税务稽查有两个方面的职能:
职能一: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或纠正,以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
职能二: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这就是税务机关常提的“一案双查”。当然,作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稽查打交道,主要面对的还是稽查局第一方面的职能。
实际工作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会有这样的困惑:我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没有设税务稽查局(一般是一级稽查下,主城区的区级主管税务机关),为什么他们也来查我们?原来,税务检查权并非稽查局独享,有时,主管税务机关虽然未设稽查局,但出于工作需要,他们也会按法定程序选取一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检查。这里面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未设稽查局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进行“检查”时,可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理解有误,实际上他们走的并非稽查程序,有可能是自查,也有可能是纳税评估或是一般性的调研等,这些都是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管理职能的一种方式,有的工作环节可能与税务检查有接近的地方,但却并非稽查,它们与稽查最大的不同,是出具文书不同,执法依据不同,处理结果不同,税务稽查发现涉税问题的结果是追缴税款、处罚,加收滞纳金——稽查是“拳头”,是有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