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原因
避税筹划的主观原因是纳税人受经济利益驱使而产生的规避纳税义务的愿望和要求。对于纳税人来说,纳税无论怎样公平、正当、合理,都是他的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都是对纳税人劳动成果的一种社会占有。不管这种具有“搭便车”嫌疑的观点在政府看来是多么不正确,它都是一种客观存在。
二、客观原因
(一)税负落差的因素
虽然在一个国家内税法是统一的,但在实际的税收活动中,政府为达到一定的目的,会区别不同情况,实施一定的税收倾斜政策。一是因应纳税义务人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税法根据其不同经济情况而规定不同的税收待遇。如纳税者可通过一定的方法将税收优惠经济开发区、开放区外的投资及有关经济活动变成税收优惠区的投资或经营活动。例如在我国,就有专门关于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的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国家对不同行业、部门规定了不同的税收待遇。当纳税人处于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业、部门之间,他就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税收规定纳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可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在一定的条件下,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很多国家都有各式各样吸引外国投资的方案。这些方案中政府的主要行为是采用低税率的形式,使得国际社会中客观上存在高税区和低税区的差别,这就成为税收筹划的重要信号导向。例如,我国在实现两税合并后,仍然对非居民企业适用10%的低税率政策,这有利于吸引外资进入中国。各国政府为增加本国、本地区的投资和经济繁荣,纷纷对本国已有的税收制度及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甚至确定一系列经济特区、开发区、投资优惠区,以吸引越来越多的外国与本国经营者和经济组织。这种行为的结果,使跨国税收筹划、跨地区税收筹划、跨行业税收筹划的条件和机会得到极大改善和增加。
(二)通货膨胀因素
通货膨胀导致税收“档次爬升”,并使税收扣除不足和影响税收优惠,是对税本的侵蚀。这不但吞食了纳税人的实际所得和资本,而且会给储蓄带来很大的影响,是对税收筹划行为的恶性刺激。具体来说,一是税收扣除和税收优惠会因通货膨胀而降低其实际价值,使一部分原本按税法规定不必纳税的人被推到纳税起征点上,成为纳税人;二是造成税率爬升,即在通货膨胀下,纳税人在其实际所得没有增长的情况下比原来适用更高档次的税率,增加了纳税人的税务负担;三是造成纳税级距的狭窄化,即通货膨胀影响到相邻应纳税级距之间的差距。
(三)税基变化因素
政府预算的财政收入指标一经确定,其选择税基的宽窄和具体课税对象将会对税负的高低产生影响。这与在压力一定的条件下,接触面积愈小,产生的压强就愈大的力学原理是一个道理。在分析对税收筹划刺激因素的过程中,把税基问题与税率问题结合起来,可以使分析进一步深入。
(四)边际税率因素
边际税率是对任何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的税率,也就是每一新增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对比例税率而言,边际税率是不变的,始终等于基本税;对累进税率而言,边际税率随所得额的大小和税率结构而变化。所以,这里提到的“税收负担”,并不是简单地指总税额(或某一税种)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即一项税负总额被特定的一项税基额相除的简单算术平均税率,而是构成税收筹划最终原因的负担,即边际税收负担的边际税率。以边际税率表示的税收负担越重,税收筹划的动机就越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