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在党政公文主要文种中,“函”是唯一的一个平行文。按照党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法规的规定,“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时使用的文种。函在实际行文中形成了多种类型。
从内容作用上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函。
申请函,即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的函。
2.商洽函。
商洽函,即用于请求协助、商洽解决办理某一问题的函。
3.询问函。
询问函,上下级或同级之间均可使用,如上级向下级询问工作情况或某一具体事情,下级向上级机关及主管部门询问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作中遇到界限不明确的问题等。
4.答复函。
答复函,上级答复下级询问、平级相互答复事项及审批答复时使用的函。
5.告知函。
告知函,平级或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通知事情时使用的函,其内容均属周知事宜,不得带有指挥的性质。
“函”在建国前就被广泛使用,早在1940年和1942年,我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和陕甘宁边区政府就将“函”列为正式公文文种。在当代社会中,“函”已成为联系工作、传播信息、沟通情况、赢得理解和支持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商品经济的发展,流通领域的活跃,横向联系的扩大,“函”在公务活动中的作用必将越来越大。
“函”的内容结构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标题。基本上由“三要素”构成,即“制文机关”、“事由”与“文种”,如《中国科学院关于商洽建立全面协作关系的函》。
2.正文。一般是由两个层次组成:
一是制文的依据、缘由与背景,即为什么要发函。如“申请函”开端部分“为什么要申请”的内容,“商洽函”开端部分“提出商洽问题的原因”,“答复函”的开端部分“所引来文的标题及发文字号”等。例如“我局所属区食品公司,担负着该地区猪、禽、蛋的购销任务。根据商业部及市政府关于实行一条龙经营的方针,区供销社经营的收购业务移交给区食品公司。但由于区供销社房屋紧张,只交了业务,未移交房屋,猪、禽、蛋收购无地方。”这是市第二商业局写给市规划局《关于区食品公司建立食品购销站征用土地的函》的第一层次内容。
“你厂于2007年1月,从我厂借去资金11万元,作为贵厂劳动服务公司开办费,当时议定年内偿还”。这是2008年1月10日市第一变压器厂写给市第七变压器厂催还借款的第一层内容。
二是申请、商洽、回复的具体事项。以前述的那份“催款函”为例,其第二层次内容是:“目前,正在编制2008年财务决算,为及时搞好各类款项的清理结账,望贵厂能将所借款项于1月20日前归还我厂。”
3.结尾。属申请及商洽事项的函,通常结尾要写“可否,请审批”、“同意否,望请复函”等;答复函一般可写作“特此复函”。
写好“函”的要领包括以下五点。
1.叙事清楚,说理有节。
“公函”是代表机关向外联系工作、告知、商洽事情、请求支持帮助的公文文种。欲要对方理解、接受、支持,取得圆满的效果,首先叙事要清楚、明白;其次就要说理有节,令人信服。如果这两点做不到,对方不能充分理解提出要求的背景,不能激起感情上的共鸣,他就不能千方百计地帮助你解决问题。而要做到上述两点:一是善于思索,整理好思路,占有一定的材料;二是用恳切、谦和的语言表述,避免使用“你们要……”,“你们不要……”,“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你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承蒙关照”等命令、声讨和客套、寒暄、过分感激的语体;三是提出的意见、办法、请求符合对方的实际情况。
2.入木三分,用语平和。
当遇有属于纠纷、交涉性的事情,相互致“函”时,也要注意掌握分寸,抑制过激词语,做到叙事入木三分,但用语要显得平和,即“外柔内刚”,切不可使用怒斥、讨伐等语调。俗话说“有理不在声高”,这是由“函”文种的性质所决定的。例如1941年1月20日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为《皖南事变发表的命令和谈话》,(《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与《共产党七参政员为重申不能出席本届会议理由复参政会函》(1941年3月8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卷),同属针对“皖南事变”的,但由于文种形式不同,其语气却大相径庭,前者语气十分强劲、激烈,后者措词虽也激烈,但又十分讲究尺度,有理有节。这就更使我们领略到“函”的写作用语特色。
3.短小精悍,注意技法。
“短小精悍”是指写函不必详述过程,不必大发议论,要求字约意丰;“注意技法”是指公函的撰写应根据具体内容,推断对方见函后的心理特征,采用不同的写法。比如,以答复函为例,假若属于肯定性的开头就可以将答复的内容提出,后面再叙述其他有关事宜。这样既能使对方充分掌握函的内容,也能促进单位之间的密切合作关系。假若属于否定性的,开头就不宜将否定的内容提出,而应是先简明、恳切地说明理由,最后表明否定态度,这样能使对方谅解,感到否定是正常的、合理的,不致产生误解和反感。
4.不能将“函”遗忘。
“函”不仅在革命战争时期被广泛使用,而且在当前也是党政公文中一个十分活跃的文种。因为平级或不相隶属单位之间行文要用“函”,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也要用“函”。上级与下级相互询问事宜或上级答复下级也可以使用“函”,从这三点足以说明“函”的使用频率是多么高。但是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在上述两方面的情况中,一些单位往往不用“函”,而用通知、请示与批复,从而使“函”处于“被公文遗忘的角落”。为了保证党和国家公文法规的贯彻落实,切实促进机关工作的科学化程度,我们应当把“函”从被通知、请示与批复的“淹没”下解救出来,恢复它在公文处理中应有的地位与作用。
5.要准确理解“函代批复”。
对于下级机关的“请示”,由上级机关进行批复时要使用“批复”,但当这种批复是由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代行时,由于它们之间形成了一种平行关系,故用“函”代行“批复”来行文,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函代批复”。因为从公文外形上看它是一份“函”,而实质上是一份千真万确的“批复”。“函代批复”里的“代”字,万万不可当做“代替”来理解,而是强调它的实质,是形式与内在的完整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