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批复是与请示相对应的一个文种,用于答复请示的事项。当前,在批复文种的写作中,存在一些司空见惯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引用不当。
批复文种的写作,常在开头部分引用来文机关的公文(请示),以之作为批复的依据或缘由。对此,实践中表述得颇为混乱。有的只引标题,有的只引发文字号;有的二者兼而有之;有的引用发文时间和发文字号;有的引用发文时间和标题;还有的将发文时间、发文机关、标题和发文字与均予引用。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并且对于涉及两个以上要素的引用,其排列的先后次序亦很不统一,基本上是随意而为。那么,究竟如何引用才是正确的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去做,即“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内容:其一是引用要素必须而且只能是两个,即标题和发文字号;其二,对这两个要素的书写顺序,必须是标题在先,发文字号在后。因此,上列诸种引用情形之中,只有第三种可取,倘再按照规定的顺序加以排列,就是规范、正确的了。
2.用语重赘。
在批复文种写作中,为了表示收到对方来文并已阅知所述内容,常在开头部分写明你“单位(局、厂等)……收悉”,或写为“你单位(局、厂等)……悉”。但二者究竟哪一个更为恰当呢?显然是后者。因为前者中的“收悉”存有用词重赘的病误。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的诠释,“悉”系知道之意。这显然意味着已经收到对方来文,不然“知道”便无从谈起。而且遍查该词典中所有的”收”和“悉”词条,亦未见“收悉”组合而成的词语。因此,对于批复行文中这一不规范用词,应当予以更正。
3.标题过繁。
实践中。批复文种的标题模式一般为“(发文机关)关于(事由)给(请示单位)的批复”。这里,“给(请示单位)”这一述宾结构(批复的致送对象)完全可以省略,其理由是:
(1)公文法规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慨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据此,可以看出,公文标题应当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个要素组成。作为法定公文之一的批复,其标题构成自然不应例外。因此,将行文的致送对象(主送机关)写入标题,实无必要,也不合规范。
(2)批复的致送对象即主送机关,有其特定的标识域,它位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靠左顶格。这是包括批复在内的法定公文的重要格式项目之一。为此,倘在标题之中载入致送对象名称,就势必造成二者的重复,故还是以删略为宜。
(3)在标题中省略致送对象名称,对批复行文的运转及其效用不会产生任何影响。相反,却使之甩掉了“包袱”,更趋简洁、凝练,合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