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批复”是答复下级的“请示”而使用的文种。它与“请示”是一上一下、一来一往,既对立又统一,缺一不可。
”批复”按其内容的不同,可分为:
1.核准性的“批复”。
主要用于审批应由上级批准的具体问题,完成某一事项法定的组织手续,其内容一般都很简单,大都是表态性的。
2.指示性的“批复”。
在审批某一问题的同时,并就此进一步提出一系列机关的指示,要求下级照此执行,此类“批复”一般篇幅较长。
3.答复性的“批复”。
就法规政策方面的事宜做出批复性的回答。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森林法第十四条的批复》。
批复的内容结构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标题。批复一般由“制文机关”、“事由”与“文种”组成,如《国务院关于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规划的批复》。
2.正文。批复的正文一般比较简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引语”,即开端的第一段,通常包括来文的“机关”、“标题”与“发文字号”,也有的在“标题”之前写有“来文日期”。例如:“你省9月24日《关于要求批准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请示》(政〔2009〕8号)收悉”等。“引语”之后,随即是一个过渡短语。如“现批复如下”等,进入批复的第二段(或第二层次),即内容部分。批复的“内容”部分,不论文字长短。都应首先表明态度,即表明同意或不问意。如系同意,一般情况下不再写什么理由,只是为了强调某一问题或进而有所需求时,才写有指示性的意见;若不同意,应写有理由,以便下级理解和接受。
写好“批复”的要领包括以下六点。
1.针对性要强。
“批复”是针对下级上报的“请示”而制发的,因此,它的内容必须与后者所提的要求与陈述的情况紧紧相扣。在写“批复”时,首先要引“请示”的来文时间、标题和发文字号,这样就使来往的两个文件自然地联结在一起;然后根据所提请审批的事项,亮明观点和态度,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表示。凡属同意一般都不必再写理由。
2.严格掌握行文对象。
“批复”的行文对象是来文请示的单位,中间转报的“请示”,批复时应行文给转报的机关,不可越开转报机关将“批复”主送给被转报的单位,也就是说“批复”不可越级行文。当“批复”的内容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拟抄送给其他下属单位时,也只是抄送给直属的下一级机关,一般不再扩大。
3.灵活运用结构形式。
要根据“批复”内容的不同及文字的多少,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
核准性和答复性的“批复”,多采用“篇段合一”的形式,即通常只有一段文字,这一段就是一篇。
指示性的“批复”,多采用“撮要分条”的形式,即先写一个独立的开头,用非常简明的文字说明批复的缘由和依据,表明态度;然后再分条列项地进一步提出要求。
4.坚持一文一事。
“批复”应坚持一文一事的原则,一份“批复”针对一份“请示”。假若一个单位的数份“请示”或数个单位同一内容的“请示”是在同一个办公会议上审批的,也应坚持一文一事的原则,分别“批复”,而不应在一份“批复”中包括数份“请示”的内容。
5.“有来无往非礼也”。
“请示”与“批复”是一对文种的必然组合。也就是说,有一份“请示”就应有一份“批复”。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时常看到,有的“请示”上报后,由于上级不同意请示的内容,所以就没有下达“批复”,而是采用口头说明情况的办法予以处理,这种办法不可取。按照办文规则,不管上级机关对请示的事项同意与否,都应明文做出批复。
6.要正确理解“函代批复”。
对于下级机关的“请示”,由上级机关进行批复时必须使用“批复”,但当这种批复是由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代行时,由于它们之间属于平级关系,故通常用“函”代行“批复”。从公文外形上看它是一份“函”,而实质上是一份千真万确、实实在在的“批复”。“函代批复”的“代”字,切不可当做“代替”来理解,而是强调它的实质,是外壳与内在的完整与统一,体现了文种使用上的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