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A股、B股和H股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的区分。这一区分主要是依据股票的上市地点和所面对的投资者而定。
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非境内投资者可以采用沪股通,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我国A股股票市场经过十几年快速发展,已经初具规模。
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它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现阶段B股的投资人,主要是上述几类中的机构投资者。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只不过投资者在境外或在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
H股,即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香港的英文是Hong Kong,取其字首,在港上市外资股就叫做H股。依此类推,纽约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N,新加坡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S,伦敦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L,在纽约和新加坡上市的股票就分别叫做N股和S股。
2014年11月10日,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正式启动,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包括了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1.2.3 普通股和优先股
1.普通股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在公司盈利较多时,普通股股东可以获得较高的股利收益,但在分配顺序上列在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之后,风险也较高。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在我国上交所与深交所上市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一般可把普通股的特点概括为如下四点:
(1)持有普通股的股东有权获得股利,但必须是在公司支付了债息和优先股的股息之后才能分得。普通股的股利是不固定的,一般视公司净利润的多少而定。当公司经营有方,利润不断递增时,普通股能够比优先股多分得股利,股利率甚至可以超过50%;但赶上公司经营不善的年头,也可能连一分钱都得不到,甚至可能连本也赔掉。
(2)当公司因破产或结业而进行清算时,普通股东有权分得公司剩余资产,但普通股东必须在公司的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才能分得财产,财产多时多分,少时少分,没有则只能作罢。由此可见,普通股东与公司的命运更加息息相关,荣辱与共。当公司获得利润时,普通股东是主要的受益者;而当公司亏损时,他们又是主要的受损者。
(3)普通股东一般都拥有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即有权就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发言和投票表决。普通股东持有一股便有一股的投票权,持有两股者便有两股的投票权。任何普通股东都有资格参加公司最高级会议,即每年一次的股东大会,如果不愿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来行使其投票权。
(4) 普通股东一般具有优先认股权,也称为配股权,即当公司增发新普通股时,应为原普通股股票股东可以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维持其在公司中的权益。比如:某公司原有1万股普通股,而你拥有100股,占1%,现在公司决定增发10%的普通股,即增发1 000股,那么你就有权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其中的1%,即10股,以便保持你持有股票的比例不变。
在发行新股票时,具有优先认股权的股东既可以行使其优先认股权,认购新增发的股票,也可以出售、转让其认股权。当然,在股东认为购买新股无利可图,而转让或出售认股权又比较困难或获利甚微时,也可以让优先认股权过期而失效。
普通股股票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认股权,取决于认购时间与股权登记日的关系。在股权登记日前认购普通股,就享有优先认股权;在此日期后认购普通股票,不享有优先认股权。前者称为“附权股”,后者成为“除权股”。
此外,为了确保普通股权的权益,有的公司还发认股权证,即能够在一定时期(或永久)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目普通股份的凭证。一般公司的认股权证是和股票、债券一起发行的,这样可以更多地吸引投资者。
综上所述,由普通股的前两个特点不难看出,普通股的股利和剩余资产分配可能大起大落,因此,普通股东所担的风险最大。既然如此,普通股东当然也就更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而普通股的后两个特性恰恰使这一愿望变成了现实,即提供和保证了普通股东关心公司经营状况与发展前景的权力。值得注意的是,在普通股和优先股向一般投资者公开发行时,公司应使投资者感到普通股比优先股能获得较高的股利,否则,普通股既要在投资上冒风险,又不能在股利上比优先股多得,那么还有谁愿意购买普通股呢?一般公司发行优先股,主要是以“保险安全”型投资者为发行对象,对于那些比较富有“冒险精神”的投资者,普通股才更具魅力。总之,发行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目的在于更多地吸引具有不同兴趣的资本。
2.优先股
优先股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分配红利和剩余财产时比普通股具有优先权的股份。优先股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股息收益率。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二是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表决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讨论优先股股票股东权益的议案时可以享有投票权。三是,优先股也是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的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股息领取优先权。股份公司分派股息的顺序是优先股在前,普通股在后。股份公司不论其盈利多少,只要股东大会决定分派股息,优先股就可按照事先确定的股息率领取股息。
(2)剩余资产分配优先权。
股份公司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优先股具有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优先权,不过,优先股的优先分配权在债权人之后,而在普通股之前。只有还清公司债权人债务之后,有剩余资产时,优先股才具有剩余资产的分配权。只有在优先股索偿之后,普通股才参与分配。同时,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一般是按照优先股票的面值清偿。
优先股的种类很多,根据不同的附加条件,主要分类有以下几种:
(1)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的盈利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利,日后优先股的股东对往年未付给的股息,有权要求如数补给。对于非累积的优先股,虽然对于公司当年所获得的利润有优先于普通股获得分派股息的权利,但如该年公司所获得的盈利不足以按规定的股利分配时,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简而言之,累积优先股是指历年股息累积发放的优先股票;非累积优先股是指股息当年结清、不能累积发放的优先股票。
一般来讲,对投资者来说,累积优先股比非累积优先股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2)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
当企业利润增大,除享受既定比率的股息外,还可以跟普通股共同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除了既定股息外,不再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一般来讲,参与优先股较非参与优先股对投资者更为有利。
(3)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
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发行后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持有者将它转换成其他种类股票的优先股票。比如,由优先股票转换成普通股,或者由某种优先股转换成另一种优先股。否则,就是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近年来日益流行的一种优先股。
(4)可收回优先股与不可收回优先股。
可收回优先股是指允许发行该类股票的公司,按原来的价格再加上若干补偿金将已发生的优先股收回。当该公司认为能够以较低股利的股票来代替已发生的优先股时,就往往行使这种权利。反之,就是不可收回的优先股。
(5)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和股息率固定优先股。
这种分类依据股息率是否变动。大多数优先股的股息率都是固定的。
优先股的收回方式有三种:
①溢价方式。
公司在赎回优先股时,虽是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进行,但由于这往往给投资者带来不便,因而发行公司常在优先股面值上再加一笔“溢价”。
②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从所获得的资金中提出一部分款项创立“偿债基金”,专用于定期地赎回已发出的一部分优先股。
③转换方式。
即优先股可按规定转换成其他种类股票。虽然可转换的优先股本身构成优先股的一个种类,但在国外投资界,也常把它看成是一种实际上的收回优先股方式,只是这种收回的主动权在投资者手里而不在公司里,对投资者来说,在普通股的市价上升时这样做是十分有利的。
1.2.4 国有股、法人股、公众股
按投资主体来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国有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的,因此,国有股在公司股份中占有较大的比重,通过改制,多种经济成分可以并存于同一企业,国家则通过控股方式,用较少的资金控制更多的资源,巩固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同时,还包括一类特殊的法人股,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以其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取得的股份。
社会公众股是指社会公众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我国公司法规定,单个自然人持股数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的5%。
1.2.5 蓝筹股和红筹股
1. 蓝筹股
所谓蓝筹股,是指上市公司具有稳定的业绩和优厚的分红,行业前景佳,在所属的行业中处于领导地位,具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影响力。一般需满足以下的条件:①盘子较大,属于航空母舰,而“小舢板”是难以挑起大梁的;②具有较强的分红能力,注重对股东的回报;③公司在该行业中占据领导地位;④公司所处的行业正处在成长期,行业景气度高。
2.红筹股
红筹股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主营业务或大部分股东权来自中国内地公司的股票。实际就是间接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
目前在香港上市红筹股为140家,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红筹股主要中国移动、远东宏信、招商局国际、中信泰富、华润创业、联想集团、华润电力、蒙牛乳业、中海油、中国黄金国际等。
1.2.6 ST股和*ST股
1.ST 股
ST 股 ST是英文 Special Treatment的缩写。如果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则其股票就要被戴上 ST 的帽。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这并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而是对上市公司状况的揭示,以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
所谓财务状况异常,有六种情况: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计算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即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
(3)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5)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
(6)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如,公司主要银行账号冻结,董事会无法正常形成董事会决议等情形。
2.*ST股
2003年5月8日开始,警示退市风险启用了新标记:*ST。以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并区别于其他公司股票。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3)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的。
(4)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的。
(5)因出现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提出股权分布方案,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实施的。
(6)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比如,第一,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第二,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第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3.ST行情显示有特别之处
指定报刊上另设专栏刊登特别处理股票的每日行情,不得将特别处理股票的每日行情与其他股票的每日行情混合刊登。
4.ST何时取消
上市公司最近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财务状况异常的六种情况已消除,并且满足:
(1)主营业务正常运营。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条件的,公司应当自收到最近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提交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特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