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为主线的抗争行动构建了“抗争的制度空间”,行动者正是在识别和利用了法律之间、法律与政策之间、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之间的空隙与矛盾,作为抗争的支撑点,通过依法抗争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将对方的行为置于一种非法的境地。由此相关的制度成为一种社会斗争的场域,这才是作为一种抗争实践的“以法维权”的关键和微妙之处。例如,一些以诉讼方式维权的当事人通过援引法律外力量为自身的诉讼能力增加“筹码”,从而改变案件初始状态的双方力量对比关系,此种加码的诉讼策略也成为案件最终能够胜诉的重要原因。而这种诉讼策略的谋划之所以可能,其原因在于中国司法审判制度所呈现的“行政逻辑”与“司法逻辑”之间的张力,在这个过程中,诉讼人不仅仅是司法制度的消极接受者,同样也是建构、影响和型塑司法审判制度的积极行动者(孙湛宁,2009:141)。
力图通过行动影响法律的实践与改变、影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这不仅在维权过程中“推动了中国的法治建设”,而且使无数历经磨炼的普通市民成长为具有法律知识和权利意识的公民。
(2)社会的生产与公共生活的形成。公民的存在离不开公共性与公民社会组织,因而“社会”的问题构成我们观察探讨业主维权和社区自治贯穿始终的议题和线索,研究坚持国家—市场—社会相互关联与制衡的视角;而对于“社会”的分析,则是具体的、实在的、历史的,也就是说,社会的生产并不是完整统一、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相当的分散性、片断性、长期性和犹疑、徘徊、模糊等特征,这是一个充满困境与挑战的场域(郭于华、史云桐,2008)。
就业主维权的作用和效果而言,个体行动的微弱与无效是众所周知的。因共同利益、共同诉求而组织起来是必要的选择,在此意义上,行动也是团结的催化剂。如前所述,行动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培育出真正的公民,只有经过实践层面的历练才能打造出公民社会所需的基础,与此同时,行动过程也是不断探索制度边界和组织生长空间的过程。在中国现有的政治体制、制度框架和特定历史背景下,独立性质的“公民社会”的发育面临着来自权力和市场的压力与威胁,而业主阶层自身的局限性也使得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在中国的发育格外困难。新型的社区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大多是在维权过程中为有效维权而产生的。虽然在B市的新建商品房小区中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尚不足20%,虽然一些小区的业主组织在维权失败甚至成功后即作鸟兽散,虽然在业委会的合法存在、其与作为政府下派组织的居委会和作为市场组织的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的认同等方面面临诸多困境,但毕竟作为新型社会组织的实践已经开始,而有社会组织、有公共生活的公民才是真正的公民。
B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申办委员会(简称业申委)持续了六年之久的努力,作为公民进行的组织探索,非常有价值。多年来,业申委组织了多次有关社区自治、业委会职能、业主代表大会制度、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属、前期物业问题等的研习班和研讨会,每年召开业主委员会年会,平时为业主和业委会提供社区建设的各方面咨询,这些活动意义重大,它们不但在实际上帮助了许多业主,扩大了业申委的影响,避免了业委会完全被政府收编的局面,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找到了未来的发展方向。这些社区精英开始从启蒙意识和社区理念形成过渡到指导行动,他们意识到行动的重要性,也意识到对于普通业主来说,一个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进入运作过程,也是毫无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