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导论:私人生活空间的公共转化(10)

总之,与人们通常将居住和日常生活视为私人的、非政治性的事务不同,我们在这里更多地强调其在社会转型期前后所具有的政治性的层面。在我们的体制下,居民的日常生活总是被涂抹上政治的色彩,不过时重时轻而已。住宅商品化的进程并没有彻底改变这种状况,不过,它毕竟引入了新的政治要素,这就是“业主”群体正在其住宅私人产权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公民社会。商品房住宅小区及其业主群体发动的维权运动,正在构造和培育中产阶级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

三、维权行动——私人生活空间的公共转化

伴随着住房商品化、单位居住逐渐被社区居住替代的住房制度改革过程,围绕着占据人们生活比重最大的居住利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社会分化与利益博弈日渐浮现并趋于显著,而这一利益博弈和社会抗争过程鲜明地体现着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家、市场、社会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居住,这一私人生活空间不仅由于前述的身份政治而具有了政治内涵,而且因为利益的保护和利益诉求的表达,促使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公共生活的形成,公民的意识与公民的有组织行动当然构成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

概括而言,围绕着住房利益进行的作为都市运动的社会性抗争有以下几大类型27:

城市扩张过程中失地农民分散化的抗争。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因土地、宅基地被征用,虽然在身份上转为居民,但损失了重大利益,许多人还失去了生计来源。他们大多以个体化、分散的方式进行抗争,包括上访、诉讼、谈判,也有绝食、自杀、身体冲突等激烈的行动;通常上访和诉讼是采用得最多的两种抗争方式,但是殊途同归,无论是持续不断的法律诉讼还是经年累月的典型性上访,问题都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

被拆迁户个体化、日常化与集体化的抗争。主要包括旧城“危房改造”与城市建设过程中,被拆迁户就房屋产权、产权主体、平等交易、补偿数额、可持续生计、利益表达等权利而采取的行动。大量被拆迁户在这一城市重建中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更有许多人在非法强拆中家破人亡,居无定所,生计无着,利益损失巨大。他们的抗争形式包括个体化的上访、诉讼、街头抗议,也有许多走向松散的网络化集体行动,如集体上访、联署公开信,甚至达到万人诉讼、万人举报的规模;而无论采用什么形式,他们最终几乎都会发现症结在于剥夺者违法违宪、行政干涉司法、公民权利无保障等体制问题。就此而言,他们的维权已经超越了具体的个人利益,而上升到公民财产权、诉讼权等基本的公民权利。

各类私房主争取私有产权的抗争。这类抗争本可以包含在上述一大类中,之所以单独提出,缘于这类私房主有着更为明确的产权意识和法律意识。这一群体主要包括“标准租”房主和“经租”房主两个抗争群体:他们都是1949年以前在B市城区拥有房产的户主,也是半个多世纪以来不明不白地丧失了私有房产、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受害者的市民。按照官方的定义,标准租私房指的是,“文革”前由个人出租的私房,“文革”初期由房管理部门接管,“文革”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发还产权,并且执行政府统一规定租金标准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房主必须接受房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28。“经租房”是比“标准租”更为复杂的一类,所谓“经租”意为经由国家统一租赁的意思。从1955年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开始,国家先后数次下发文件,提出:对私人房产改造的形式是由国家经租,即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情况,给房主以合理利润29。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