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何谓正义?(1)

一个人犯下滔天大罪,仅仅坦白自己的所作所为,就可以万事大吉,这究竟对不对?持批评意见的人说得是否有道理?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进程不道德吗?委员会的建立所依据的《促进民族团结与和解法案》甚至没有要求申请人表示任何悔悟或自责。获得大赦的条件仅仅是:

·请求予以大赦的行为,必须发生在1960年沙佩维尔大屠杀和1994年曼德拉当选为南非第一任民主选举的国家首脑之间。

·行为必须具有政治动机。出于个人贪婪而杀人的罪犯没有资格申请;但如果行为是执行或代表一个政治组织的命令,如前种族隔离政府及其附属班图斯坦黑人家园,或一个公认的解放运动如非国大或泛非大,则罪犯有资格提出申请。

·申请人必须如实披露所有与寻求大赦行为相关的事实。

·必须遵守适配原则,即手段应与目的相适应。

法律规定,如果上述条件具备,就可给予大赦。受害者有权表明这些条件没有达到,反对大赦申请,但没有对大赦的否决权。

后来我们意识到,立法时没有将忏悔作为大赦的条件之一,比我们当初的想法要高明。如果有这一要求,那么满口道歉和忏悔的申请人可能被认为是在装模作样,而严肃死板的申请人则会被指责为冷酷无情、毫无悔意。这样只能于事无功。实际上,大部分申请人都表示了悔悟,并请求受害者宽恕。至于请求是否出于真诚的愧疚,回答永远莫衷一是。

那么,大赦是否损害了正义的伸张呢?这不是什么无所谓的问题,而是严肃的事,关系到整个真相与和解进程的正当性。

根据法案要求,如果犯罪行为是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即定义为绑架、杀害、酷刑或严重虐待的行为,申请就必须通过公开听证予以处理,除非这种方式可能妨碍司法(例如,证人受到威胁,不能公开作证)。实际上,几乎所有向委员会提出的重要申请都是在电视聚光灯下公开审理的。因此,罪犯也经受了公开亮相和受辱的考验。许多出来坦白的安全部队成员过去曾备受尊重。周围的人,甚至其家人,常常是第一次听到原来他们是死亡小组的成员或对监禁的犯人屡施酷刑的人。对有些人来说,这是残酷的打击,婚姻因此破裂。这的确是不小的代价。

南非广播公司负责报道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广播小组,收到一个自称海伦娜的妇女的来信(她希望匿名,以防报复)。她住在东部省份的姆普马兰加。公司广播了来信的大部分节选内容:

我那时还是东自由州一个生活在农场上的十几岁的女孩子。18岁时,我遇到了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他在高级安全机构中工作。美好的恋爱就这样开始了,我们甚至还谈到了结婚。他是那么生气勃勃、精力充沛,那么聪明睿智。他虽然是英国后裔,但“布尔”阿非利卡人都喜欢他。我的所有女伴都对我羡慕不已。后来有一天,他说他要“出趟门”。“我们不会再见面了……可能永远见不到了。”我伤心欲绝,他也一样。我草草和他人结婚,但很快就破裂了,因为我结婚就是为了忘却。一年多前,我通过一个女友再次见到了我的初恋情人,这才第一次知道他到国外参加了行动,并打算申请大赦。当我看到曾经高大英俊的人变成了现在的这副形骸,心中充满无法言喻的苦痛。他只有一个愿望—必须说出真相。大赦无关紧要,它不过是通向真相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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